第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会容易使国家权力以及国家权力支配下所形成的系列政治话语进一步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因国家司法考试产生对国家政治理念的依恋,或者国家政治理念形成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粘扯,而使国家司法考试逐渐变味、出轨、离谱、走样、跑偏,最终会完全脱离国家司法考试的本真,换来葬身之薄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最初的考试内容纯粹是法学、法律知识测试,甚至被笔者多次称为“纯粹的法律知识竞赛”,但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进,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中去,使作为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司法考试”不再纯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渗透就是典型一例。前文已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本质上说并非法学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而应归于政治范畴,是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目前我国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非国家政法考试制度,应当纯粹将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作为考试内容,不应让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渗透进来。作为国家级职业选拔考试,政治权力对该种考试的干预只能限于正当且科学的制度创制和有效且公正的制度推行,而不能将与司法考试制度本旨不相容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强行纳入到国家司法考试中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说来不是法治理念,或者说不全是法治理念,而是政治理念。法治理念和政治理念是两种内涵不同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适宜称为社会主义政治理念。一旦这种与法律、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等没有直接关联性的政治理念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中来,会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产生纵容之力,即越来越多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在没有自觉停止干预的无监督、无控制环境下,会得寸进尺地形成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持续渗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渗透过程就是循序渐进的,越来越呈现出扩张之势。最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是作为纯粹时事政治或时事法治进入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有司法考试培训人员预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会被作为考试内容并终究成真后,无数考生纷纷尊称预测者为“大师”,这一现象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一开始是悄然进入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后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法理学”编,并被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又一次重复测试;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进一步扩张对国家司法考试地盘的占据,不仅直接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单列为独立一编,而且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也随之增长。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而非纯粹法治理念,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渗透,是经历了从暗到明、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隶属地位到独立地位的循序渐进过程的。如果不对此加以自觉收敛和遏制,那么是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趋势:今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半法治半政治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明天有可能就是类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纯粹社会主义政治理念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最终使国家司法考试演变为国家政法考试甚至国家政治考试。虽然这是夸张之说,但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渗透,确实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警惕和自觉抵制,更重要的是,有关当局更应该反思这种局面和趋势,并以实际行动拯救正在变味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第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会有碍于包括考生在内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情感的培养,并容易逐渐养成甚至激发起人们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厌恶。每年包括最近几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连续作为考试内容,且题目重复,分值较高,考生在复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不得不去迎合和背诵这些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浪费了司法考试考生利用复习机会苦学法律、钻研法律、掌握法律以及培养法律情感或法律信仰的时光。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考生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显著渗透。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尽管年龄参差不齐,但大都是青年学生,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甚至还包括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他们都处于思想成长和转变的关键时期,政治和人文环境对其人格与信仰的塑造之影响甚于中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尽管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呈现多样化,有的出于对法律专业以及法律职业的热爱和向往,有的出于就业道路的拓宽,有的出于知识和职业资格储备而减低未来失业风险,有的则有可能纯粹出于对自我法律知识功力的一种虚荣证明,但法学院法科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对法律考试科目的复习,都会在客观上潜移默化地培养行为主体的法律情感或法律信仰。
这种专业情感、知识情感、科学情感或规则、戒律的情感乃至信仰,越是在纯粹的修养环境中约容易培育和成长。如果此时有非纯粹的修养内容搀杂进来,必然影响到法律情感或信仰的培养或者树立。尤其是当作为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调、迅猛地渗透进来,不仅不会增益其法律情感或信仰的培养或树立,反而会容易逐渐养成甚至激发起行为主体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厌恶之情。这对未来法律职业群体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信念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和持之以恒,似多有不测。其实,任何理念,不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是其他类型多样的这样或那样的理念,都不是靠单纯的强行灌输和机械测试所能生成、发育和培养起来的。强行灌输或机械测试,虽然从局面上看显得一时火热,但从实质和长远上观察与推算,可能会适得其反,表面上的光彩文章和暂时的疾风旺火,其实早已给未来埋下了无数可传递、可复制、可遗留的怨言、愤怒和危险。应当说,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最大的政治理由,也是有关当局从国家和社会长远发展角度必须加以慎重考虑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