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从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来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述题的答题的要求是“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对其他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则是“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显然,就观点而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述题的要求是“正确”,对其他论述题的要求则是“明确”;就表述而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完整、准确”,对其他论述题的要求则是“清晰”;就论证而言,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严格的权威的统一的论证,即无需冗赘要求,对其他论述题则要求“说理充分”。这一答题要求上的微妙差别,也足以见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非法治理念,而是政治理念,是一种严格格式化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作为政治思想理论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其他政治思想理论成果,在全国实践学习、贯彻落实,但却不宜介入到作为纯粹法律职业人才选拔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中来,质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成为作为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测试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不当然具有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即便列于法律理论,归入法学范畴,纳入法理学科,也不当然具有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自国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并形成了系列固定表达或提法之后,开始作为法理学的一部分,今年司法部特别颁布说明,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进一步提高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高贵地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法制史、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14门考试科目并驾齐驱,成为单独考试科目,地位显著,且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15编中处于第一编的位置;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践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试卷一的选择题和试卷四的论述题中多次出现,占据重量级分值。可见,无论大纲的编写人员还是试题的命题专家,都心领神会地坚决贯彻了司法部的行政命令,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地位和尊严,给足了面子,做足了文章。
然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有特殊资格占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以及达至国家司法考试分值的重量级程度呢?显然,基于纯粹的司法考试原理分析,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
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基本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法学院,民法、商法、
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法科学生必修基本法律课程;在(社会主义)司法考试,民法、商法、
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考生必考基本法律科目。这些基本法律部门、基本法律课程、基本法律科目,当之无愧占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以及达至国家司法考试分值的重量级程度,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因为上述诸法全面覆盖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二(
刑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和试卷三(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笼罩着社会意识形态的法治之理念,虽然也有其“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但在司法考试这一纯粹选拔性考试的层面上,绝无资格与民法、商法、
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提并论。这么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占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以及达至国家司法考试分值的重量级程度,完全不是司法考试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而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的人定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