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完全出于行政命令。前文已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并非法律明文,即《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专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在政策上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即《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独立列为一编,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中又未将其明确单独列为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由此而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完全是出于行政命令,即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行政权力。尽管《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说“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但所谓“组织专家”之说,并不意味着“专家有理由说服了权力”,而只能意味着“权力无条件支配了专家”,在本质上仍然证明了: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政策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了国家司法考试。
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国家司法考试,增改《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业已规定的考试内容,大纲说明和考试说明的考试政策也出现前后不一现象,如此等等的实体和程序瑕疵均有理由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事实上,司法部也承认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并无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因为在《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中,明示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理由或根据时,其表述为“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是出于语焉不详的“要求”,而非白纸黑字的法律和头顶发红的政策。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背离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2条第1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第2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据此,国家司法考试应以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为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也对此专门作了规定。通俗地说,国家司法考试因其在任务上选拔法律职业人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选拔考试,应以法律作为唯一考试内容,以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纯粹性。过去,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曾将英语和法律作为考试内容,后来取消了英语考试内容,尊重了律师资格考试作为专业选拔考试的应有属性。自2002年推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英语仍然不再是考试内容,而是单纯以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作为考试内容,完全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和功能。但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之后,逐步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并且呈现出扩大和增长趋势。这一现象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丰富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但在实质上却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背离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在宣传形式或者表述形式上称为“法治理念”,其实从其内容上看,则属于半政治半法治理念,在本质上属于政治理念,不是法治理念。尽管在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内容上,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字样,但在本质上属于政治理论,而非法律理论。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写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第一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来看,其编写依据是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分为三章,第一章标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基本概念、特征、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地位和作用;第二章标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第三章标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其他基本要求。其中,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征时,第一个特征即为“政治性”;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时,在盘点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理论、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时,则完全将2007年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三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由此可见,前几年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最近几年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时,将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纯粹政治话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之二和之三,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