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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不厌其烦地摘录了司法部的有关大纲说明和考试说明,意在让读者清楚而信赖地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明确划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简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内的众多新闻传媒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不约而同地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入修订后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作为其本质属性的“三个至上”果然登场入卷,占据了相当大的卷面分值,从试卷一的选择题[1]到试卷四的简答论述题。[2]其实,早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之时,就已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并连续几年重复测试这一必考知识点。越来越火爆的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每年也会百分之百准确预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必考论述题,用心的考生只要稍微花点时间,背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汁原味内容,或者下载复制热心人早已编辑整理好的标准化“答案”,并熟记于心,即可轻松拿下这一似乎是国家白送的特殊分数。

  
  然而,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应否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其考试内容?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中共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践行党员职责,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尊重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培训者和研究者以及法学职业教员,根据前文摘录的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说明,结合司法考试的性质、功能和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与基本内涵,却坦白直率地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并不宜再继续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今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十条。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说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因为,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其考试内容和形式等重要事项,应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固定和完善。易言之,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科目,应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究竟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还是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呢?首先,它不可能是现行法律规定,翻遍所有法律法规,均未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内涵的明文规定;其次,它不可能是法律实务,法律实务专指现行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操作等行动的总和,并不特指也不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次,它不可能是法律职业道德,包括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在内的法律职业道德,均不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划等号,也不可能划上等号,前者是道德范畴,后者在形式上是法治理念范畴;又次,它不可能是应用法学,通常所称的应用法学主要包括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所形成的法律科学,如民法学、刑法学等,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后,它是不是属于理论法学呢?从形式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彰显的是特定社会形态下法治的一种理念,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在法学理论上作为法的价值之一,可以属于理论法学范畴。但是否由此断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理论法学呢?当然不能如此唐突,后文对此有专论。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说其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被司法部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并在今年单列为独立一编,但在司法部制定的“考试说明”中却未明确其作为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将其作为考试内容并在实际命题和考试中出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与司法部公布的“考试说明”无据可寻。司法部《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内容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中又明确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4门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然单列为一编,与“法理学”独立并列,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应作为独立考试科目明确列出,但14门考试科目中并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科目。在“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中,前文已经摘录列明,试卷一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考试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考试科目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可见,从试卷一到试卷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与“法理学”并列的单独一编,均未被列入考试科目,这与司法部关于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并单列一编的政策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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