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李绍章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9年4月发布了《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说明”指出:“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内容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依据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部分;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第一部分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包括“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考试方式”、“试卷结构”、“题型与示例”等五个项目。其中,“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中明确指出:“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4门科目。对以上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考试方式”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试卷结构”明确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包括四张,试卷结构包括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均为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试卷分值均为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主要由简答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试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其中,试卷一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
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考试科目包括:
刑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试卷三考试科目包括: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