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格式条款解释
同时,因对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说明不同理解,也往往发生争议。因此,不仅要合理规范免责条款,而且也要具体规范格式条款的解释。正确地格式条款解释,对于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格式条款保持合法性和公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我国《
合同法》第
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个发条坚持了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首先肯定了合同的一般解释,即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的基础之上,考虑到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力量对比较大从而带来的经济地位不同的缺陷,设定了一系列的格式合同特殊解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包括客观解释、统一解释、限制解释、调和解释、条款有疑义为不利于条款使用人的解释和个别约定优先的解释。同时,因为生活中有一些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的存在,例如,“货物出门,恕不退换”、“胶卷若有丢失或损害,本彩扩部仅退还冲洗费及赔偿相当于胶卷价格的费用”等,既然其作为限制责任对人产生约束,构成法律行为,对免责条款的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支持。免责条款解释的规则,首先是限制解释,其次是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规则,再次是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之免责条款应从严解释的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条法律很好的地认识到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的差异,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加重了企业经营者在合同中的义务,符合现代
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同时,确立了不公平免责条款无效的立法原则,为司法机关规范免责条款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