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在格式合同中的法律保护
张志芳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商品流通中。对于这一新的作为垄断产生以后所产生的合同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并探讨如何从其中的不平衡里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约束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制约;保护
【全文】
在当今世界里,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选择,是因为这种机制最大程度尊重参与者在追求财富方面的创造力,这是与人类向往自由的本性相吻合的。在市场机制下,人的智力得到了最好的开发,人们总是设想改变生活,于是创造出千奇百怪的商品和服务来挣钱,又用赚到的钱去换取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他们甚至为了加快这一进程而持续不断地推进着游戏规则的发展。与这一趋势相适应的,作为市场游戏规则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法被迫及时地更新内容,或者增加新的制度,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因此,在各市场发达国家,
合同法领域的立法非常活跃,每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工具或交易媒介的引用都会促使
合同法理论和立法内容的改变,格式合同规定盛行即为其中一例。
一,格式合同地发展
按照传统的
合同法理论中来说,合同是自由的,合同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即经历缔约程序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双方经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合同,也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或协议。很明显,缔约合同的程序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完成的。具体表现在,当事人被认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其在合同中的是否成立,尤其有权决定他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什么内容,契约自由是合同的价值所在。我国《
合同法》第
2条就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再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者意思表示一直的协议;最后,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合同自由性由来已久。早在西方诸国18、19世纪的经济大发展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经济原因、代议制民主政体的政治保障、关于自由的人文主义,契约自由得以确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并没有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契约自由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即垄断的出现而受到进一步的冲击。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一些行业,例如银行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始运用格式条款缔约,这种新的缔约方式得到了推广。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垄断的存在并达到一定规模,随着产品的规格化、销售的系统化和服务的标准化,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经济i效率,几乎所有的商业领域都是在广泛使用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