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录音录像材料的审查判断没有做任何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在第14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但是对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和审查判断规则同样没有做出规定。虽然近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强力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法院系统始终保持旁观姿态,既没有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则作出任何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录音录像材料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任何规定。在我国,法官追诉有罪的倾向普遍比较强:在被追诉人庭前自白与法庭上的陈述不一致时,往往倾向于采纳庭前自白;如果被迫诉人提出其庭前自白系刑讯逼供所致,法官往往要求被迫诉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录音录像材料的审查判断规则。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在控诉方将录音录像材料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时,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录音录像材料记录的口供不一致,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庭前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更强,否则法官应尽可能采纳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在控辩双方对庭前口供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如果控诉方将录音录像材料用作证明讯问程序合法的依据,法官应当要求控诉方证明录音录像材料的制作程序是合法的;否则,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被告人庭前口供合法的依据。


  

  (三)完善程序规则,强化辩护方对录音录像的程序参与权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一种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控、辩、审三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决定着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代刑事诉讼应当是控辩双方力量大体平衡的一种等腰三角形构造,然而由于控诉方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量天然强于辩护方,因而现代刑事诉讼关注的焦点一直是如何强化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就录音录像制度而言,因而在进行制度建构时更应充分保障被追诉方的程序参与权。


  

  第一,在程序启动上,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方的程序选择权。虽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通常有利于保护被追诉方的权利,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录音录像材料过于生动、逼真,很容易使法官形成被迫诉人有罪的心证,因而有必要在程序启动上赋予被迫诉方一定的选择权。西方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讯问时就不应录音录像。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第4.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录音开始时以及录音进行过程中有权随时拒绝录音:“如果嫌疑人在会见开始时或在会见过程中,或在会见中断期间,对正在进行录音的会见提出抗议,警官应解释会见正在被录音及本守则的规定,即要求警官将嫌疑人的抗议录进录音带这些情况。当所有抗议已被录音或嫌疑人拒绝录他的抗议时,警官可以关掉录音机。”{20}但在我国,按照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录音录像的程序选择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这意味着,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侦查机关都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无疑非常不合理,因而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在未来制定立法或修改有关规则时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的,不应录音录像。


  

  第二,在程序设置上,应当充分保护被迫诉人的正当权利。由于录音录像材料过于生动、逼真,很容易使法官形成被追诉人有罪的心证,因而在设计录音录像具体程序时,应当充分关注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尽量防止法官错误认定被追诉人有罪。以录像角度为例,如果摄像头仅仅对准被追诉人,那么裁判者很容易产生因果错觉(illusory causation),轻信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是自愿的。为了防止出现这一问题,有些国家(如新西兰)的警察机构开始尝试将摄像头同时对准被迫诉人和讯问者。但遗憾的是,我国有关部门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如《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5条规定:“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追诉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同步显示时间。”由此可见,我国检察人员在进行录音录像时,摄像头主要对准被追诉人;即便是录制全景,主要也以被追诉人为对象。由于被追诉人是画面的焦点,法官在观看录像时很容易片面相信口供是自愿的,这对被追诉人非常不利。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讯问时摄像头应当同时对准被讯问人和讯问人员侧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