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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

  

  三、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发挥功能的前提


  

  讯问录音录像对监督讯问依法进行以及固定和保全被追诉人的庭前自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讯问录音录像上述功能的发挥必需具备一定的前提,否则讯问录音录像不仅可能无法发挥其预期功能,反而可能恶化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


  

  (一)发挥监督功能的前提:对讯问活动的录制必须是全程的


  

  我国法律界普遍认为,在建立录音录像制度后,由于有这一客观的“见证人”在场,侦查人员会自觉规范其讯问行为,因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将失去存在的空间。然而,录音录像这一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录制必须是全程的。反之,如果录音录像不能保证全程进行,录制设备开启和结束的时间完全取决于讯问人员,那么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仍然很难解决。道理很简单:如果录音录像无需全程进行,那么讯问人员完全可以在录音录像设备开启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或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被迫供认有罪后再打开设备进行录制。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录像遏制非法取证的功能将丧失殆尽。


  

  从西方国家推行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来看,这种现象并不鲜见。最典型的是美国1989年的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一位投资银行家(investment banker)在曼哈顿中央公园慢跑时被人残忍地伤害并强奸致死,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5名14至16岁的青少年:安特恩·麦克雷(Antron McCray)、凯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雷蒙德·桑塔纳(Raymond Santana)、卡里·怀斯(Kharey Wise)以及尤瑟夫·萨拉姆(Yusef Salaam)。在警方讯问后,5名嫌疑人陆续供认有罪。在嫌疑人供认有罪时,警方进行了录像(其中,尤瑟夫·萨拉姆拒绝录像)。由于有警方的录像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法庭最终判决5名被告人有罪并将其投入监狱服刑。但13年后(2002年),新出现的DNA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表明,该案实际上是另一名叫做马蒂埃斯·雷耶斯(Matias Reyes)的人所为。经调查得知,该案警方在最初讯问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了强制手段,讯问时间长达14至30小时之久;不仅如此,该案还存在严重的刑讯、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情形,但由于警方只在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时进行了录像,而没有对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因而法官采纳了警方的录像材料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结果导致发生冤案。{12}又如在2000年芝加哥的科尔西恩·贝尔(Corethian Bell)案中,虽然警察在讯问时也进行了录音录像,但由于录音录像没有贯穿讯问全过程,因而最终也导致发生冤案。[11]由于类似案件在美国时有发生,因而美国法律界于本世纪初展开了有关录音录像制度的大讨论。威廉斯学院(Williams College)心理学教授索尔·卡森主张:“讯问活动的每一分钟都应当被录制下来。这一简单的改革将防止警察强制取证,防止辨方随意提出警方强制取证的抗辩,并且使裁判法官和陪审团能够评价口供的可靠性。确保和决定口供真实性的最佳途径是记录和审查整个画面。” {12}曾在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担任辩护律师的科林·穆尔认为,仅仅依靠录音录像并不能遏制警察暴力,因为录音录像并不能揭示设备打开之前执法人员的行为。他认为,如果警察知道讯问过程会被录制下来,他会尽量做到最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将嫌疑人送往警察局的路途中警车里都发生了什么,以及警察局外都发生了什么”,这些地方才是绝大多数暴力取证行为发生的地方。科林·穆尔建议将来在制定有关录音录像的立法时增加这样一条:在所有警车中都安装摄像头,这样,嫌疑人被逮捕的整个过程都能够被录制下来。他还建议在警察局外面也安装摄像头,这样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抵达警察局的过程也能被录制下来,“这才是我所希望的彻底的立法”。{13}以上建议被美国不少试图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的警察机构采纳,如新泽西州警察部门认为在巡逻车上安装录像设备是非常必要的,因而于2002年耗资500万美元为其1700辆巡逻车中的80%安装了摄像头。{14}


  

  (二)发挥固定证据功能的前提:必须建立完善的证据和程序规则


  

  1.必须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


  

  由于录音录像材料过于逼真,因而很容易导致裁判者形成被追诉人有罪的心证。美国的一份调查显示,“87%的被调查机构认为,与讯问笔录等方式相比,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的口供更令人信服(占22.2%),或者非常令人信服(占64.8%)。”{6}由此可见,在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后,如果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裁判者很容易片面相信口供的真实性,而忽略对口供可能存在的虚假或不实之处进行审查,导致发生冤案。这一点在美国1989年的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该案中,“这些自白之所以令人信服恰恰是因为它们在细节上如此生动。而事实上这些陈述充满了不连贯、矛盾和错误之处。”{12}比如,“卡里·怀斯称慢跑者的头部是被刺伤的;经提示之后,他又说是被石头打伤的;几分钟之后,他再次改口说是被砖头打伤的。怀斯先生最初还说他与一名叫阿尔的朋友在一起;但很快阿尔消失了,变成了他和埃迪在一起。”“这些陈述中还有其他致命的错误。安特恩·麦克雷称慢跑者穿着蓝短裤和体恤衫,而事实上她穿着黑色紧身长裤和长袖紧身上衣。卡里·怀斯称慢跑者身上插着一把刀,而事实上她身上根本就没有刀伤。”{12}在自白严重冲突并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裁判者本应对自白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严格的审查,进而将非法获取的以及虚假的自白予以排除,然而,由于录音录像材料展示的讯问过程过于逼真,使裁判者形成了被追诉人有罪的强烈印象,导致裁判者下意识地忽略了对自白自愿性和可靠性的审查,在自白与自白、自白与其他证据存在严重矛盾的情况下作出了被迫诉人有罪的裁判,导致发生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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