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功能
要杜绝侦查人员讯问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最有效的方法是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监督。在录音录像制度产生之前,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律师在场。讯问时律师在场对于遏制警察采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一制度有着内在缺陷:首先,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与侦查人员是利益冲突的双方,一旦审判阶段律师指控口供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而侦查人员予以否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很难判断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方式到底是否合法。其次,律师收费通常比较高昂,由律师监督讯问过程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国家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此外,侦查讯问是一个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激烈心理较量的过程,持续的时间经常比较长,实践中有时长达数十小时;有些案件可能还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每次讯问的时间又不确定,而不少律师往往同时办理多起案件,因此有些案件可能难以保证律师全程在场,这将严重影响监督讯问的效果。
而讯问录音录像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录音录像设备只是客观的物质器材,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立场,因而录音录像资料记载的信息通常更可信,更有助于法官判断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其次,录音录像具有承载信息多元的特点,其不仅能够全面记录侦查人员发问以及嫌疑人回答的内容,而且能够反映侦查人员的肢体语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等信息,因而有助于法官正确判断被告人的口供到底是否是合法取得。另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录音录像的成本不断降低,与律师在场相比,录音录像成本非常低廉,绝大多数国家都能够承担。从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来看,一套简易录音录像设备只需一台电脑、两个摄像头、一部录音麦克风即可,{9}全部费用只需1万元左右。即便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规则,[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高技术水准的讯问录音录像系统一般也不超过40万元。如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费用为398,000元,[6]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费用为395,000元,[7]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费用为286,460元。[8]不仅如此,采用现代技术设备,录音录像的时间长度几乎不受限制,只要不出现故障,至少能连续录制几十小时,因而完全能够实现对侦查讯问过程的全程监督。
2.对庭前自白的固定和保全功能
现代刑事诉讼奉行直接言词原则,[9]因而就被告人口供而言,原则上应当以其当庭陈述为依据。但为防止法庭裁判完全受制于当庭陈述,西方证据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一致,可以宣读庭前陈述以质疑当庭陈述的可信性;在符合严格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否定当庭陈述而采纳庭前陈述。[10]因此,如何固定和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庭前陈述,并在被告人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一致时使裁判者相信庭前陈述的真实性,是侦查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传统讯问记录模式下,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对其庭前供述予以否认,警方能够证明被告人曾经供认有罪的唯一证据就只有讯问笔录。而讯问笔录受自身特点的限制,在发挥证明作用方面有明显的缺陷:首先,由于讯问笔录的制作者是侦查人员,受诉讼立场限制,他们往往侧重于记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内容,对有利于嫌疑人的内容往往有意或无意地予以忽略,甚至进行歪曲。正因为如此,在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一致时,裁判者很容易对庭前讯问笔录持怀疑态度。其次,由于讯问笔录通常只能记载侦查人员提问以及嫌疑人回答的内容,对于讯问场所的环境、讯问人员发问时的语气语调、肢体动作,以及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等信息等都无法反映,因而一旦嫌疑人提出其口供是因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所致,控诉方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因为根据西方证据法,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庭前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所致,控方必须证明其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合法的,否则,裁判者就会排除被追诉者的庭前供述而采信其在法庭上的陈述。
而如果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上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首先,录音录像设备只是客观的物质器材,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立场,因而能够客观如实地记录侦查人员提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回答的所有内容,不仅能够记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而且能够记录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信息。因而对录音录像材料记载的内容,。裁判者一般不会持抵触心理。其次,由于录音录像材料具有承载信息多元、记载内容全面、再现效果逼真等特征,这种全面的、动态的刺激使裁判者很容易相信讯问活动是合法的,并据此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心证。事实上,正由于录音录像在固定庭前口供方面具有这些优势,因而尽管各国警察机关在这一制度试行伊始往往本能地表示反对,但在试行一段时间后都转而表示欢迎。如在英国,“自从实行这一制度后,人们很少对录音和录像的真实性产生疑问,使警察的讯问笔录被法庭采纳的概率大大提高。”{10}在美国,据西北大学刑事误判研究中心2004年对全美238家执法机构所作的一项调查,几乎所有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进行过试点的执法官员最终都喜爱上了这一制度,警察和检察官表示,这一制度解决了嫌疑人翻供的问题,同时使陪审团相信自白是合法取得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