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
陈永生
【摘要】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对遏制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对讯问活动的录制必须是全程的;必须建立完善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要保证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实践中良性运作,必须对相关制度作以下改革: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杜绝侦查人员在讯问程序外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手段;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确保裁判者客观公正地审查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善程序规则,强化辩护方对录音录像的程序参与权。
【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保障机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英国1995年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该制度就在世界范围内广受欢迎,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确立该制度,意图以此遏制侦查讯问中的刑讯逼供等问题。法国2000年6月15日通过的《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在讯问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1}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同年通过的《2000年警察权力与责任法》(Police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t 2000)第436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采用电子设备进行记录。[1]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也规定:“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影。”{2}
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中警察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因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更受到法学界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高度推崇。人们普遍认为,在近期难以确立沉默权的情况下,建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在这一思路的支配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被迅速推行。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提出了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三步走”计划: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东部地区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必须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3}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11条规定,讯问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期望通过建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刑讯逼供等问题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录音录像制度如果能得到确立并在实践中良性运作,也应当有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但笔者认为,我国有关部门在推行录音录像制度时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任何制度的建立和运作都有赖于一系列相关制度作保障。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如果在相关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贸然推行这一制度,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反而可能进一步恶化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境遇。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从提出动议到立法作出规定,以及最终在实践中推行,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如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叶,英国就有人主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1972年,英国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报告,论证了建立讯问录音制度的重要性并建议进行试验。1975年,英国内政部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如何进行讯问录音试验。1976年10月,委员会提出报告,最终确定在小范围内进行讯问录音试验。{4}但直到1988年,英国才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规定自1995年4月9日午夜后,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进行录音。此后,随着录像技术的发展,英国警方开始尝试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像,但由于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与录音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因而英国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又进行了长期的讨论和试验。{5}直到2004年,在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并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之后,英国才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即《会见嫌疑人有声录像操作守则》(Code of Practice on Visual Recording with Sound of Interviews with Suspects),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录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