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美国联邦
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小型企业是,按北美行业分类系统划分的小型企业,并且其在所属行业内不具有优势地位。
而美国联邦
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小型企业,根据不同标准,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小型企业。如根据控制人身份不同,可以划分出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根据小型企业所在地区,又可以划分出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
具体到最后,美国政府采购法小型企业划分为:一般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
其次,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的总政策规定来看,联邦政府的政策就是尽可能向一般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授予总合同及分包合同。这里整个小型企业的具体划分与小型企业法里的划分基本对应。
为了实施上述政策,美国联邦
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小型企业预留制度、小型企业分包计划等,确保政府采购总合同和分包合同尽量授予小型企业。
应注意的是:小型企业预留制度是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总合同授予小型企业的制度;而小型企业分包计划是获得政府采购总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小型企业分包的制度,即简易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时,大型企业必须将向一般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分包。以上预留也是将一般小型企业单独划类并与其他小型企业相并列。
由于小型企业获取联邦政府采购总合同无须分包,小型企业获取的总合同与分包合同份额并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小型企业所获取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下限应为政府采购总合同与政府采购分包合同之和,即39%。
三、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小型企业份额分配启示
首先,应注重国内中小企业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