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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小型企业份额探究及启示

  
  5、妇女所有小型企业(Women-owned small business concerns)则5%。

  
  其中小型企业的划分基本上为一般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等五类。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总份额授予上述小型企业比例相应为23%、3%、3%、5%、5%,加总后为39%。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整个小型企业的份额是39%,而不只是其中一般小型企业的份额23%。

  
  从上述规定可知,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每年应向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授予的合同为政府采购总合同,而向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弱势小型企业与及妇女所有小型企业授予的合同包括政府采购总合同与分包合同。如果23%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整个小型企业授予比例下限,那么,美国小型企业法应表述为小型企业每年获取合同金额应不少于总合同及分包合同金额的23%,英文表达就应该在“all prime contract”后增加“and subcontract”,即英文表述为:“The Government-wide goal for participation by small business concerns shall be established at not less than 23 percent of the total value of all prime contract and subcontract awards for each fiscal year”。

  
  因此,美国小型企业法所说的小型企业每年获取合同金额应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仅指的是一般小型企业,即除弱势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以及妇女所有小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小型企业。

  
  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每年至少应向小型企业提供合同份额,应是一般小型企业总合同授予下限及弱势小型企业、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妇女所有小型企业总合同及分包合同授予之和,即39%的总合同和分包合同,而不只一般小型企业的23%。

  
  二、美国联邦采购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相关规定

  
  美国的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根据所在行业,按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Codes,NAICS)划分小型企业。通常该标准为营业收入或职工人数,不同的行业认定标准不同;

  
  第二,在所属行业内不具有优势地位。而判断其在所属行业是否具有优势地位,除了营业收入、员工人数外,还应考虑企业资金、竞争力、原材料控制、工艺、专利、许可协议、设施、市场份额、商务活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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