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物资公司)所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有效、公复字〔1997〕4号批复本案能否参照适用。Y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
《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不能以此否认县级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颁证的效力。在没有依法定程序撤销被上诉人所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该证是合法有效的。公安部〔1997〕4号批复是1997年6月25日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批复内容,属于规章性质。该批复是在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的行政行为,依法应遵循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内作出具体规定。而
《办法》未将持证异地收购行为列入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中。因此,该批复超出了
行政处罚法授予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范围。根据
宪法第
九十条的规定,公安部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即享有执行立法权。而对于已经实施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补充立法权,应由国务院作出解释。因此一审法院对公复字〔1997〕4号批复不予参考适用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D分局的官司确实输得冤。基层公安机关大量的执法活动是以公安部的文件作指导的,由于各种原因,基层公安机关不会考虑公安部的文件是否与法律抵触,只是服从式地执行。公安部合法的文件或规章会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地行使职权,否则,会造成基层公安民警违法行政(执法)。公安部文件甚至规章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应主要由公安部自己进行,只有进人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才会对作为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或刑事执法行为)的依据(公安部规章或公安部文件)进行审查。一旦法院依法认定公安执法行为违法,将会造成公安工作的被动局面。以执行
《办法》为例,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主体是否包含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公安部无明确规定,而实践中确实有地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该
《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那么如果个体工商户收购了生产性废旧金属,对其如何处理,
《办法》中没有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安机关按照
《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公复字〔1997〕4号批复是否与有关法律抵触,有的公安机关也向公安部请示过,而公安部未作明确答复。如果说该批复有效,公安部应当商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以免地方法院的错误判决;如果说该批复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应当明文废止,而2001年4月公安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以前的文件没有废止,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可能还会重蹈D分局的覆辙。还有许多公安规章(文件)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抵触,公安部应当抓紧这些规章、文件的清理工作,以利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