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的一份批复为何被法院判决无效
杨联利
【摘要】这是笔者2002年发表于《人民公安》2002 年第10期的一篇案例,互联网上原有登载,今在网上发现,故将其集中于本站。
【全文】
〔案情简介〕
某物资公司于1993年3月在省工商局登记成立,核准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等业务。2000年5月在省会所在的A市公安局申请核发了《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2001年4月17日,该物资公司从该省Y市的一公司以每公斤14.30元的价格收购废铜线10035公斤,付款14余万元。Y市公安局D分局W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将废铜线扣押,次日D分局依照《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物资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收购的物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照程序向物资公司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资公司不服D分局的处罚决定,经过复议后于2001年8月16日向Y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