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
按照各国民事立法,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均要求符合一定要件,才可发生所有权取得之效力。归纳起来,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时效取得之标的为不动产、动产
按照民法理论及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时效取得既适用于所有权时效取得,也适用于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时效取得。但就所有权时效取得而言,其标的可以为不动产,也可以为动产。只是两者在确认取得所有权时,具体的占有期间有着不同规定。
2.时效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
占有人对他人不动产、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和平、公然和持续。[19]其一,占有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这是时效取得的核心要件。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应该贯彻取得时效的始终,否则不可能发生时效取得之效果;其二,占有人必须为和平占有,即不以暴力、胁迫取得或者维持占有;其三,占有人必须为公然占有,即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不加隐瞒,是一种不带有隐秘瑕疵的占有;其四,占有人必须为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地占有。但时效取得之实效期间可以由于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断使已过时效归于无效,占有人因此不得取得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
3.时效取得之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占有人的占有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时效取得制度之基本精神,在于保护永续的占有事实。因此,无权占有即使具备自主、和平、公然三个条件,但如果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仍然不能受时效取得制度保护,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因此,占有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成为时效取得的又一要件。[20]对此,各个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不一,因动产和不动产之标的不同,占有持续期间要求也有别。就动产所有来说,德国民法规定为10年;瑞士民法规定为5年;日本民法规定当占有人善意无过失时,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为5年。就不动产所有权来说,瑞士民法规定为30年;日本民法规定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为20年。[21]
(三)时效取得的法律效力
时效取得的主要效力在于补正占有权原的瑕疵,使无权占有人取得权利,使原权利人的相应权利归于消灭。此处所言“权原”是指占有人受让占有或权利时所实施的行为。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如果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民事行为存在某种瑕疵,便会因其瑕疵而不能发生效力,按此种民事行为受让财产或权利的占有人,也不能在法律上取得相应的权利,成为无权占有人。但是,无权占有长期持续下去,会因时过境迁而不能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使财产的占有关系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者虽能恢复但会动摇现实经济关系,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于是,为稳定现实经济关系,也就产生了为无权占有人另外创设一个新权原,使其取得相应权利。这个新权原就是取得时效。[22]具体到所有权时效取得,其最基本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显然,时效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民事立法应当相机确立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