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效取得
(一)时效取得概述
1.时效取得的概念
时效取得制度,我国《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均无规定。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16]
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规定,以后经各国民法修改和补充而日臻完善,至今该理论已经十分成熟。然而在前苏联,认为取得时效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符,因而予以否定。我国《
民法通则》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采取了与前苏联民法相同的立法体例,只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而对取得时效制度一概采取否定态度。但近年来,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以及民法理论的研究表明,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是两种并行不悖的时效制度,既不能相互排斥,也无法相互取代。[17]因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体制存在明显缺陷,未来民事立法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2.时效取得的特征
与消灭时效、善意取得等相近制度比较,时效取得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8]
(1)时效取得作为一种时效制度,同消灭时效一样,都是一定事实状态之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但是,两者所要求的事实状态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全然不同。时效取得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灭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请求权等的消灭。
(2)时效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一种方法,与善意取得一样,都是以对物的占有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为先决条件,但时效取得要求这种占有或准占有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善意取得则无此要求。时效取得要求占有人必须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而善意取得则要求占有人须自主、善意并通过法律行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