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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取得、添附取得和时效取得

  
  民法学原理上,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在此情况下,需要确认添附后形成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9]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添附作为所有权的取得原因之一。在物权法上,添附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上的添附包括附合和混合,广义上的添附则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各国民事立法的一般实践和民法理论都采广义上的添附。

  
  (二)添附的形式及效力

  
  1.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在附合的情况下,原所有人的财产从外观上可以识别,但若不经毁损则不能分离。附合有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前者如用油漆漆家具、将宝石镶入戒指等,后者如将木板附合于房屋上。根据各国民法的规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动产与动产附合后,新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以共有为原则,以单独所有权为例外,[10]有的国家则持相反主张。[11]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相对价值原则,由具有较大价值的物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12]

  
  2.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因混合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混合物,如白酒和水的混合、煤气和煤气的混合等。与附合不同,混合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动产和动产的混合,且混合物不能识别或者识别需费过大。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民法大都规定准用附合的所有权归属规则,无需再追述。

  
  3.加工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如将他人的布料制成衣服,将他人的木材制成家具等。因加工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称为加工物。加工的物权效果,存在着材料主义与加工主义的对立,即加工后形成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是属于材料所有人还是属于加工人。[13]由此形成了现代民法的两种立法体例,一种以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为代表,采“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另一种以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为代表,采“以加工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的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此种立法例。[14]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规定加工物的归属问题,但我们认为,在民商事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可以纳入成文法,以规范加工物之所有权归属问题。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者,采“材料主义”,并给加工人一定补偿;加工价值大于原材料者,加工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并给材料人一定补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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