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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取得、添附取得和时效取得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

  
  我国尚未确立先占制度,依一般原理,先占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占有客体须为无主动产

  
  即占有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至于以前是否为有主物,在所不问。具体说来,先占的对象必须为动产,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及其定着物不适用先占。另一方面,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动产。所谓无主动产,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即占有物的现实状态是没有所有人。因此,经原物主抛弃的物,是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之对象。但如果是遗失物、埋藏物或隐藏物,则不适用先占,而应按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处理规则处理。

  
  2.占有意思须为所有的意思

  
  即以对该动产全面、排他支配成为自己财产的意思占有动产。具体说来,要成立先占,就必须存在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先占可以自己为之,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7]占有事实之确定依客观情况而定。其次,必须以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主动产,也就是说,要有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

  
  3.占有行为适法

  
  即占有无主动产的行为或事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不违反社会公德或不侵害他人享有的先占权,例如不得违反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进行捕获、收割、采伐,不得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对文物先占,不得对禁止流通物先占等。

  
  (三)先占的法律效力

  
  只要符合上述几个要件,占有人即可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无主动产也就成为有主动产。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因此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二、添附取得

  
  (一)添附的涵义

  
  添附是所有权取得之一种方式。关于添附,《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均没有专门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这样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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