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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2、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一直未做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也只对证券交易所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做了要求。《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专门予以了明确:

  
  (1)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的披露。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

  
  (2)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

  
  东吴价值成长基金举牌国投中鲁(600962)便是典型的案例。2007年 4月7日,国投中鲁公告,截至4月5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持有国投中鲁达955.2991万股,占其总股本5.78969%。4月10日,东吴基金公告,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投中鲁至2.1730%,收益超过1500万元。此事还导致投资者要求将上述收益归国投中鲁所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例是国内第一例QFII涉嫌违反内地信息披露和交易制度的案例。 在苏格兰注册的马丁居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CL)自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通过其独资子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得QFII资格,以下简称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以下简称MCI)以13.48元至14.77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买入南宁糖业(000911)股票7,168,469股和9,754,179股(分别占南宁糖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3%和3.71%),而因此间接持有南宁糖业总股本6.44%,但MCL直到2007年10月27日才公告增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8.34元至20.45元不等的价格累计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5,656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但MCL直到2008年2月25日才公告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8年6月,南宁糖业以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等的上述行为存在披露滞后和涉嫌违反《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丁居里等三公司,该院已正式受理并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4、境外BVI公司

  
  近年来,境外BVI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加强对境外BVI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监管的规定。

  
  (1)境外BVI公司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应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相关义务。

  
  (2)对于利用境外BVI公司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重点应放在其背后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上,应要求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全面的信息披露并对BVI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求其财务顾问、律师等出具相关的专业意见。对于利用BVI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不符合要约豁免条件的,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予豁免。

  
  (3)为防止BVI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后,BVI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意转让 BVI公司且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应要求BVI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其拟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除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外,应要求股权受让人同样对BVI公司的行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

  
  (二)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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