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爱无疆、爱国有界
杨斌
【全文】
有传闻指出出演《建国大业》的一些主要演员都是外国籍演员。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都是中国人,与我们无异,但其实都已是外国人(虽说血缘上还算中国人,但因为已经加入外国籍,而我们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按照法律来理解他们已经是地地道道的外国人)。姑且相信这都是真的,当然我也愿意这样相信。
有人质疑他们的行为,丢弃自己国家国籍的人还谈什么爱国,有人反驳,认为爱国无须国籍。我无意陷入爱国需不需要国籍这样的争论当中,无论爱国是指爱自己的国籍国也好,还是指爱自己的祖国(包括那些已经不是法律上的该国国民)也好。
然而,必须搞清楚的一些问题是:如果爱国指爱自己的国籍国,那么无疑爱国就是一个公民法律上应该遵守的基本义务。但如果爱国指爱自己的祖国,那么很显然,我们有必要对爱国进行区分,有些是法律上必须的义务,而有些只是情感上的某种给予、就算说是施舍,我以为并不过分。不幸的是,这种法律与施舍的区分只是我想当然地这样以为。或许我对了,但爱国无疑本质上都只是一种感情,感情的表达形式或许可以区分,但作为内在的感情,何以去区分它的区别呢?难道捐血与捐钱、捐少与捐多之间都有差别。所以不可否认的是,爱国无须国籍,但无疑国籍是法律上赋予我们爱国的根本界线,尤其体现在某种法律行为上。可是,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地认为。因为说到底,一个致命的问题爱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什么是爱国、怎么样才算是不爱国等等这些看似简单想当然的问题,我们又何以能一言简单言之,有时候我们总还是分不清。
因此,爱国除了行使法律上规定的某些行为,往往表现为不作为时,就已经尽了爱国的义务,或者说爱国的法律义务。爱国的道德义务呢,是不是可以这么简单地认为呢。我想,我们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简单的衡量标准。因为说到底,爱国就是一种情感。虽然我们可能通过某人的行为体现出他的情感,然而情感本身就不是其他人通过其他东西可以衡量的东西,它势必带有一定的自我主观性。我们可以轻易地评价他人的某种行为,从法律上或者从道德上,然而我们是不是可以轻易地否定他的情感,尤其是所谓的爱国情感吗?说实话,我不敢。到底谁才是“汉奸”、谁才是“卖国贼”,谁一点都不爱国,或许在某种大是大非面前,我们愿意那样去认为,然而平时呢,没有法律上的判决,我只能轻轻背后骂两句,说大声了怕人告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