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由此产生我方并不准备对上述违规记者进行处罚的结果,我是不能认同的。
根据姜瑜证实的事实——两名共同社的记者私自将饭店阳台的警示封条拆开,拧断铁丝,进入阳台进行拍摄的行为,属于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处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驱逐出境。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是主权独立;而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外交工作的首要原则就是维护国家主权——所以我认为,如今中国政府对于两名日本记者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国庆六十周年活动演练的行为不准备进行处罚的决定,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也是一个放弃国家主权的行为,可以说是外交工作的耻辱。
我不能理解现在外交部的思维方式,因为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并不在于如何处罚两个违法的日本记者,而是在于如何对两个日本记者的违法行为定性——无论是确认违法从重处罚、确认违法从轻处罚、乃至于确认违法免于处罚,甚至是确认违法暂不处罚,都是通过国内法的实施,维护了国家主权——而不应当是“至于你问到违规记者会受到什么处罚,我们并不准备这样做”。
所以,我再一次向外交部和外交部的发言人强调——外交工作应当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而不是相反——这也是外交部门存在的唯一理由。
2009年9月24日星期四
附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