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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

  

  我国比较早地将政府管制理论引入行政法学的是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叶俊荣教授,他曾经举例说明行政法该研究什么。1985年他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对教师指定阅读的文章《如何说服行政机关?》提出了质疑,在他回到台湾之后,他的学生同样质疑他讲授的政策工具、成本效益分析或者风险评估这些问题,学生们更关注公物或公营造物利用关系等问题。[40]传统的概念行政法学排斥政府管制内容,深受概念法学浸染的台湾行政法学不愿意去关注行政机关的管制形态、许可管制和标准管制的实际状况、行政机关与受管制对象的实际互动模式。传统的行政法模式是:以请求权为基础,偏重于以法院为主的私权救济与形式概念的运用;重视体系的完整性与推论的逻辑性。基于概念法学的体系思维,往往不顾案例背后的社会变化,使得行政法学只能在法律体系内操作。所以,行政法学也仅仅是一门孤芳自赏的法律技术学。纵观叶俊荣所著《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实际上继承了概念法学和管制理论的双重特点,他是用概念法学的逻辑方法来进行案例分析,运用管制理论来描绘行政法案例的管制环境、管制结构、管制流程和法令基础。[41]不过台湾概念行政法知识体系和方法论根深蒂固,行政法外接政府管制并未在台湾得到重视和认同。


  

  外接政府管制的行政法,实质上颠覆了传统行政法学和新行政法学的分野。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出现了“新概念行政法”的说法,[42]开始反思“行政行为一司法”模式以外的行政法问题,譬如民营化、政府管制与行政许可、给付行政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日本就是“法政策学”。在美国,以布雷耶(G. Breyer )、斯图尔特(B. Stewart )、孙斯坦(R. Sunstein)为代表,他们创设的新行政法非常重视管制问题,[43]他们的著作多已翻译成中文出版。[44]2008年4月12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新概念行政法”研讨会,对最近几年来中国行政与行政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和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回应,并试图以“新概念行政法”这一尚未完全理论化的概念,总括这些变化及其带来的行政法学学术上的更新。“新概念行政法”的基本主张是:应该对传统行政法进行“扩展”而非“颠覆”;着眼点不是概念而是功能,即行政法如何在行政状况发生本质性变化(从消极到积极)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公共行政过程合法化的解释框架。“新概念行政法”旨在推进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新发展,试图超越传统行政法的“主体一行为一责任”的概念体系,建立“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框架”。[45]就北京大学行政法研究团队的整体学术风格和研究主题观察,他们所使用的“新概念行政法”,其实也是在反思1978-2008年这30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法学式图景与外接管制的新行政法之间的学术功效和实际功效的差异。“新概念行政法”应该可以吸收英国的功能主义行政法学、美国的政府管制法学、德国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和日本的行政过程论的研究思路和思想。


  

  (三)新行政法的“去法化”


  

  新行政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去法化”。Keith Werhan在《行政法的“去法化”》一文里,清晰地阐明了行政法学外接管制带来的颠覆性结果—“几乎所有改革努力,都一定程度上危及了法治的价值,动摇了传统的行政法模型。”“行政过程中司法角色的削弱,是去法化的一个中心特征。”[46]行政国家的神话正在动摇“法”的概念体系,使普通法的“法”概念有解体之虞。[47]美国的行政法学曾经沿着普通法的进路在运转,传统行政法的核心就是防止行政强制权力对于私方当事人的非法或者专横地行使。但是,今天的美国行政法已经发展出了四种模式:(1)侵权行为法。以法院为核心的对高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自由裁量权的审查。(2)裁决性听证。对高权行政行为的决定做出不仅贯彻了正当程序原则,而且渗透了个人因素。(3)管制分析的管理模式。鉴于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行政治理的常规手段,因此对其成本效益分析和量化风险评估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分析的新工具。(4)利益代表模式。实际就是私方当事人或者公众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和影响。[48]这种模式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控制与命令”模式,贯彻了行政民主,防止了民主欠缺(deficit),使决策朝着契约化的方向发展。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新行政法”一说,将公共政策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方法引入福利国家和行政法领域,极力跳出“法院为中心的范式”(court-centered paradigm)。[49]新行政法的目标就是迈向更加“实体化和治理取向的(more sub-stantive and governance-oriented )”行政法。[50]而作为新行政法之理论背景支撑的“新公法学派(NewPublic Law Scholarship)”的基本主张,实质上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法律过程论一程序主义(le-gal process-procedurlism)”的重要知识创新,从普通法形式主义(1890— 1910)、法律现实主义(1920-1930),再到法律过程(1940-1950),其整体脉络就是“从普通法形式主义到法律过程(from commonlaw formalism to legal process) ”,政府管制的理论和制度也起源于“法律过程”论。[51]


  

  美国行政法在普通法的路径下,从传统的司法审查模式切入到政府管制和行政民主,极力回应着现实的民生需要。也许,行政诉讼制度并不健全的中国,直接切入行政过程本身是一条可取之路。新行政法应该面向现实中的规则、过程、事件和人物,它首先是一个描述的行政法,其次是要正视我国司法审查的弱点,在呼唤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改革却无法达到满意效果的情形下,新行政法还应该是一个建设型的行政法,避免过浓、过度的批判甚至破坏性色彩,而应直接关注和研究那些属于现象的行政问题,不再像概念行政法学那样沉浸在自身知识体系的完善之中。政府管制扩张是一个不可动摇的现代行政法现象,这也意味着行政功能的不断扩张和行政愈发复杂化、多样化,概念行政法学能否容纳行政立法和决策、管制民主、新财产等问题,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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