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是“垃圾商标” 泛滥的制度根源
为了规制“职业注标人”,防止“垃圾商标”的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在2007年颁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为《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目的和动机是好的,但违背法理,实施效果也不理想。《商标法》第4条是该规定的法律依据,然而,第4条规定的是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它没有任何限制自然人申请资格的内容,因此,该规定的法律依据不足。理论界一般认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便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范围的限制,超越超越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核定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仍然有效,《注意事项》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能力的理论基础在哪?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司法人可以超越其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凭什么自然人就只能以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歧视自然人的倾向?因此该规定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诚然,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有助于防止“垃圾商标”的申请。然而,办法总比困难多,规避该规定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以成立专门注册商标的公司,可以借他人公司之手绕开该规定。《注意事项》的执行,可能进一步推动“垃圾商标”注册向职业化、公司化发展。整体而言,《注意事项》对自然人商标申请资格的限制,不管从理论上、法律依据上,还是从实施效果上看,都值得再思考。
虽然《注意事项》存在种种不足,但它至少表明了国家工商总局治理“垃圾商标”的态度和决心。然而,治理“垃圾商标”,应当找准其病因,对症下药。导致“垃圾商标”泛滥成灾的原因,不在于自然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而在于我国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和商标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