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完善
李文曾
【摘要】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也是社会上引起争议较多的阶段。如何规范与控制侦查权,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侦查程序,从而保证那些被追诉地位公民最基本防御权的实现,是当前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本文通过分析西方国家侦查程序的发展趋势,反思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并由此提出一些重构我国侦查程序的设想。
【全文】
一、侦查程序的概说
(一)侦查程序的概念
我国的侦查程序,是指公安、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程序的功能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视野内,作为一种惩罚权力机制,侦查制度本质上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侦查权力调查案件的一套程序。这一程序性结构具有两项社会功能:
1、权力制约功能
如同其他权力形式一样,侦查权具有较强的扩张性和攻击性,侦查权的行使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强制性侵犯,在这样背景下,侦查程序的设置就起着限制侦查权恣意行使的“限权”功能。
2、权力正当化功能
侦查权的行使因程序的设置而受到约制,反过来,一项受到约制的权力也更容易赢得公众的信任和依赖,侦查权因此而具备了合法性基础或正当性。这里面有一个马克斯。韦伯所谓的“通过合理性获得合法性”的切换机制。在这里,侦查程序的存立实际上具有了使侦查权合法化、正当化的功能。
二、西方国家侦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在当今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及诉讼价值的影响,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两大流派。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诉讼民主化的发展,两大法系在侦查程序的设计上开始不断借鉴与吸收对方的有益经验。从总的趋势来说,现代西方各国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面追诉的观念,大体上都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表现出下列发展趋势:
(一)广泛建立了针对侦查措施的司法授权与审查制度
侦查行为直接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益,对其实现司法上的监督是各国都极其关注的,认为有必要将“诉讼”的观念引入侦查程序,以加强对侦查行为的控制。有鉴于此,普遍建立了由法官颁布许可令的“令状制度”,要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司法警察或检察官都要事先向法官或法院提出申请,后者经过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后,才能许可进行上述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