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共有关系是
物权法中的几大群体关系之一,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分割直接涉及到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产生矛盾,影响团结。因此,共有物分割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共有群体关系的处理效果。鉴于此,在共有物分割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进行。《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48]据此,凡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充分协商,尽量争取达成协议。如果在共同共有分割份额比例上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49]
(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是在共有物分割时,为使共有物在共有人之间得到合理分配所采取的划分手段。我国《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50]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51]可见,协议分割是我国《
物权法》确立的共有物分割方式,但在有些国家民法中还规定了裁判分割的方式,即当共有人不能就共有物的分割达成协议时,可以诉请法院分割。[52]就具体分割方法来说,共有人可以协商采取下列几种方法:
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共有物分割的基本方法。[53]当共有物为分割后无损于其用途和价值的可分物时,即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部分。当共有物为一项由多个物组成的集合财产时,即使其中的物为不可分物时,也可以在估定各物的价值后,采取适当搭配的方法进行实物分割。在具体操作上,通常做法是先实物分割,对最后剩下的无法再进行实物分割的财产,再用其他方法处理。
2.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将共有财产出卖换成货币,然后由共有人分割货币的分割方法。[54]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实物分割会减损共有物之价值;或者虽然共有物是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意愿取得该物,就只能采取变价分割的方法进行分割,即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3.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也是共有物分割的一种方法。作价即为估定物的价格,当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时,如果共有人之一希望取得该物,就可以通过作价的方法给予该人,并将该物超过其应得份额的价值补偿给其他共有人。
(三)共有物分割的效力
共有物分割的效力,是共有物分割后对个共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共有物的分割效力主要有:(1)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共有人于分割完成时,取得对分得物或价金的单纯所有权;(2)各个共有人对于其他共有人分割所得到的共有物,依照该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全体共有人因共有物而成为连带债务人的,分割共有物时,任何共有人均有权请求以共有物清偿债务。
(本部分约12000字)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物权法原理》之第二编“所有权”之第五章(全书第九章)“共有”之第一节“共有概述”、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和第四节“共有物的分割”。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
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
作者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