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我国《
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30]关于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学界通说认为表现为: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有权就共有物的全部为自己的应有份额的利益或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向第三人单独提出请求权,[31]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32]
(2)共有人对第三人义务
如果义务是可分的,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各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1.共同共有的定义
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33]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4]《
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5]
共同共有通常发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夫妻共有,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家庭共有,是家庭成员间基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而发生的共有。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共同共有,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家庭的结构;[36]遗产分割前之共有,是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全体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
应注意者,合伙财产的共有状态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此学界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对抽象的合伙资产而言的,是一种潜在的应有部分。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亦不能处分其份额、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为共同共有。这样,有利于维护合伙关系和合伙的主体地位,并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7]
事实上,《
物权法》已经明确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确立规则。即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当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明确时,是推定为按份共有的。只有在具备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存在时,才能确立为共同共有。[38]
2.共同共有的性质
共同共有的性质如何?学者们认识也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不可分割的共有权说。该说认为,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2)人身权说。该说认为,共同所有人具有应有份额,但应有份额具有人身权性质。(3)结合的共有权说。该说认为,共同所有人具有应有份额,只是不得自由处分其应有份额。[39]我国现行立法及民法理论采取不可分割的共有权说。[40]我们亦赞同该学说。
(二)共同共有的特征
相比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有: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确定份额,否则擅自划分份额,一般应认定为无效。[41]也就是说,共同关系解体,共同共有随之消灭,此时方能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的方式处分共有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2.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因共同利益或者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共同关系必须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形成,一般发生在互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分割前的共同继承关系等。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