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特征,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因此,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其实就是相当于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部权能的所有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共有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它只不过是所有权的一个类型。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由于应有部分只是所有权量的分割,而非共有物的量的分割,所以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2]实践中,按份共有是共同所有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形态,《
物权法》还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3]
(三)按份共有的法律效力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通说认为,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即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按份共有人的权利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归纳起来,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
第一,使用收益权。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前提下,各共有人有权依照其所拥有的权利份额对其物的全部进行使用、收益。
第二,管理权。各共有人均有权参与共有物的管理、利用,并在决定共有物的整体使用、经营、管理、改良、处分等方面享有表决权。我国《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24]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份额相同时,应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第三,处分权。一方面,每个共有人对其应有的权利份额进行转让、设定负担或抛弃;另一方面,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共有份额分出,分出时,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再一方面,整个共有物的转让、设定负担、抛弃事实上处分或变更其使用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5]《
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6]
第五,追偿权。我国《
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27]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归纳起来,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尊重其他共有人权利和义务,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使用收益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或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收益而影响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使。各共有人在处分整个共有物时,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二,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分担共有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等。[28]《
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