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有

  
  2.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

  
  共有物通常表现为一项尚未分割的统一财产,共有物是特定的,它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分别就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权。[11]

  
  3.在内容方面,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所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由各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而不同于区分所有。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出现向第三人主张权利。[12]

  
  (三)共有的种类

  
  1.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按照共有关系产生的根据,可以将共有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法定共有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13]约定共有是依合同约定产生。[14]

  
  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照共有的内部关系,可以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按照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则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第二节和第三节将详细阐述。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1.按份共有的定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现代各国民法均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15]《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16]

  
  按份共有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形成。共同购买物品,共同投资建筑房屋、兴修水利、举办企事业,共同开发自然资源、高新技术以及物的添附等,都会在一定条件下形成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形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各共有人须预先订立合同,以合同来确定彼此的按份共有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单一结构的打破,各种经济联合的发展,按份共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17]

  
  2.按份共有的性质

  
  按份共有的法律性质如何?学者们认识不一,主要有实在部分说、理想部分说、内容分属说、计算部分说和权利范围说。权利范围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18]即认为在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时,为了避免相互间权利的冲突,不得不规定一定的范围,使个人在其范围内行使其权利,这个范围就是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19]我们认为,在按份共有性质的诸多学说中,权利范围说最为合理,因为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形式,但按份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权利、承担共有义务时,不可能抽象为一个统一主体,而必须具体划分出各共有人权利和义务界限,即确立权利范围。此“权利范围”就是按份共有中的“份”,共有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据就在于此“权利范围”或者“应有份额”。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一种形式,除了具有共有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是: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上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该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20]具体说来,份额多的共有人,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多;份额少的共有人,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少。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如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明确,则可推定为均等。我国《物权法》也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1]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