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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通过欧洲法院的努力,目前看来,在欧盟提起私人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其法律基础已经相当明确,但是在欧盟范围内私人执行者仍然面临着一些显而易见的困难,由于没有调整私人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则,导致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很多私人执行者甚至律师都不知道如何提起诉讼,如何取证和举证,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的发展仍然是不容乐观的。所以,我们认为,欧洲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仅仅原则上解决了私人执行的法律基础,至于更为具体的私人执行的法律规定,欧洲法院没有也无法解决。

  
  (二)打破垄断性的豁免审批权——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努力

  
  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欧盟竞争规则现代化白皮书》。在该白皮书中,委员会承认,其垄断适用条约第81(3)条是(私人执行)问题的中心,是造成成员国法院更广泛适用竞争规则的主要障碍。[16]。在委员会的建议下,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12月16日通过了第1/2003号条例(又称现代化条例),该条例废除了第17号条例和第141号条例,并对其他相关条例做出了修改。

  
  第1/2003号条例是对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实施制度的全面改革,但其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到竞争法的私人执行问题,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为更有效的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铺平道路。[17]首先,该条例废除了委员会对于豁免的垄断权。按照条例第6条的规定,成员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第81(3)条,不用再等待委员会的决定就可以判定协议的合法性,“这应该会创造一个更有利的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环境”。[18]在欧盟委员会看来,废除垄断性的豁免审批权和取消相关的通知制度将会刺激在成员国法院提起更多的损害赔偿诉讼。其次,条例强调了成员国法院在适用欧盟竞争法及私人执行中的作用,条例引言第7项规定,成员国法院是适用共同体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决定私人当事人的争议时,它们应该保护共同体法律规定的私人权利,例如判决赔偿违法行为受害人的损失。

  
  第1/2003号条例规定的执行体制确实提高了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的可能性,但我们不能期望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能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私人执行同样重要,也不能说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的案件从数量上将会超过委员会执行的案件。实际上,自第1/2003号条例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以来,并没有导致欧盟委员会所期待的大量私人反托拉斯诉讼的产生。[19]所以,我们只能说第1/2003号条例的改革对于鼓励私人反托拉斯诉讼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但不足以实现该领域的突破性进展。由委员会发起的一项研究表明,仍然存在着其他障碍使得潜在的原告不愿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立法措施,第1/2003号条例所确立的分权体制改革和欧共体条约第81(3)的直接适用制度还不能创建一个可以使用的私人执行制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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