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2.垄断性的豁免审批权。根据第17号条例的规定,只有委员会才有权授予第81(3)条规定的豁免。这种安排当时被认为有利于促进竞争规则的统一适用。但从现在看来,这是一种低效率和高成本的体制,而且实际上阻碍了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这是因为,当企业在成员国法院面临反托拉斯指控时,如果协议属于集体豁免或委员会已经授予的单个豁免范围,那么它们可以请求法庭支持它们。如果这种豁免是有效的并且协议属于豁免范围,法院必须支持被告。如果协议不属于现有豁免的范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可能会采取战略行动,向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中止审理,等待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通常时间长度是1-2年,即使委员会认为该协议不能获得豁免,被告会向欧洲法院上诉,这又会造成另外2年时间的延误。[10]这意味着一旦委员会考虑了豁免决定,实际上就会妨碍在成员国法院提出的诉讼,使得成员国法院变得与该案件毫不相关。第17号条例的这种安排对于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是一个极大的打击,使得它们无法全身心地执行欧盟竞争法。还有学者指出,这种安排是欧盟竞争法中的“原罪”。[11]

  
  三、克服私人执行的障碍及效果

  
  (一)消除不确定的法律基础——欧洲法院的努力

  
  虽然欧共体条约没有规定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权,但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通过近30年的努力,逐渐发展并明确了私人有权根据欧盟竞争法在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在1973年的BRT v. SABAM案中,ECJ宣称:“由于第85(1)条和第86条(现在的第81(1)条和第82条)的禁止规定在本质上倾向于在个人之间有直接效力,因此,这些条款创设了涉及个人利益的直接权利,成员国法院必须保护这种权利。”[12]在1991年的Francovich案中,ECJ认为,成员国可以对遭受违反指令行为损害的个人承担起责任。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仅原则涉及到了成员国对违反欧共体法律可以承担起责任,并没有涉及私人当事人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责任。[13]在1997年的Guerin案中,ECJ阐述了如下意见:“必须要指出的是,任何企业如果认为其受到了限制性行为的损害都可以根据第81(1)条和第82条所授予的权利到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14] 在2001年的Courage案中,ECJ对于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的确认前进了一大步,它不仅仅推定成员国法院有权执行欧盟竞争法,更进一步,ECJ认为,“如果不对受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合同或行为影响从而遭到损失的个人开放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会使第81(1)条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效果置于危险的境地。在成员国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对共同体有效竞争的维持将是一个重大贡献。”[1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