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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一)不发达的私人执行

  
  私人执行被欧盟委员会期待已久。自1973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就开始公开关注在成员国法院鼓励私人执行第81条(原85条)和第82条(原86条),并将私人执行视为改善执行的方式之一。[3]在1983年的《竞争政策第13次报告》中,委员会声明:“改善和加强成员国法院和委员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将有助于第81条和第82条禁止性规定的执行。由成员国法院执行欧共体竞争法是发展现行实践的另一个步骤。” 1992年,委员会以通知的形式颁布了一个指南。在该通知中,委员会强调,它和成员国法院都有权适用欧洲经济共同体竞争规则。为了鼓励私人执行,委员会同时在通知中列举了个人和公司在成员国法院发动诉讼程序的诸多好处。[4]

  
  尽管如此,2004年由委员会资助的一项研究报告中所统计的数据表明,从1962年至2004年8月,在所有25个欧盟成员国中,总共只有60个私人执行案件(其中根据欧共体竞争法的是12件,根据成员国竞争法的是32件,还有6个案件根据成员国和欧共体竞争法)。在这些案件中只有28个案件胜诉(其中根据欧共体竞争法的是8件,根据成员国竞争法的是16件,还有4个案件根据成员国和欧共体竞争法)。该报告据此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总的来说是不发达的(total underdevelopment)。[5]在美国,仅2004年一年,联邦反托拉斯案件就超过了800件,这还不包括由间接购买者(indirect purchaser)在州提起的大量反托拉斯诉讼。[6]另据一个学者的统计,在美国所有反托拉斯案件中,由私人发动的诉讼占了90%,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整个欧洲的反托拉斯案件中,只有5%是由私人诉讼发动的,还有95%是通过公共执行形成的。[7]因此,很多人对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表示非常失望,还有的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是失败的或者说明显没有开发尚处于萌芽之中。[8]

  
  (二)原因分析

  
  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其存在两个重大法律障碍,一个是不确定的法律基础;另一个是委员会享有垄断性的豁免审批权。

  
  1.不确定的法律基础。《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是欧盟竞争法的支柱。其中第81条共有3款,第1款规定禁止所有反竞争协议,第2款规定反竞争协议自动无效,第3款规定,如果“该行为有利于提高商品生产或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并且消费者也享受到了部分利益”,则可以申请豁免。第82条规定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但《欧共体条约》并没有规定私人可以起诉实施反竞争协议或行为的企业。1962年,欧共体制定了第17号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实际上对欧盟竞争法享有集中执行权,虽然欧盟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也有权适用欧盟竞争规则,但是,一旦委员会发动执行程序后,成员国当局的执行程序就必须终止。该条例同样没有对私人通过法院执行欧盟竞争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学者指出,“共同体反托拉斯集中执行体制和缺乏明确的私人执行规定使得私人执行在共同体法律框架内很难找到立足点。有人甚至指出,在共同体制度体系中,没有私人执行的位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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