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角色分布——江苏企业的“跨国维权,主动进攻”。继广东企业主动发起,并打赢一些美国专利诉讼之后,江苏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维权,主动进攻”的密集之地。例如,2009年6月4日,在伊利诺斯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寥某与南京鑫业M&E有限公司诉Colovos公司、Sears公司、Roebuck公司、W.W.Grainger公司专利侵权。2009年7月2日,在德克萨斯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亚洲吸能电子(常州)技术有限公司诉百思买公司、沃尔玛公司、史泰博公司、TomTom等13家公司专利侵权。
南通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非贝类葡萄糖胺生产工艺知识产权维权案,是美国ITC在2009年受理的第一个337案件。该案中,中方内聘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准备了12箱,300多份质证材料,一方面,用大量证据,主张中方的生产工艺有自主知识产权,与美国的工艺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别;另一方面,用近万页对比文献,主张美国的制造工艺专利应当宣告无效。结果,证据仅质证了半箱,美国公司就主动求和。仅用4个月,江苏律师们就在诉讼中击溃了美国公司。
(二)胜负分布——粤浙企业顽强应诉,频频胜诉。2009年,粤浙企业顽强应诉,打赢了一些美国专利诉讼,极大地鼓舞了外贸企业的士气。例如,广东企业主打内存芯片、覆铜板337专利侵权案件,赢得胜利;浙江企业主打无汞碱性电池337专利侵权案件,也赢得胜利。尤其计算机内存芯片案件,被诉的18家企业,覆盖了产业链上的计算机内存芯片制造厂、封装厂、使用芯片的计算机内存制造商和计算机制造商等。该案中,除深圳记忆科技公司胜诉外,其他大部分被告都以和解的方式退出诉讼。
无汞碱性电池案件,打得非常艰苦。2003年6月2号,美国ITC启动对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侵权案件的337调查程序。2004年10月4号,ITC裁决美国劲量公司的专利无效,中国产品不侵权。此后,劲量公司连续三次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推翻ITC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连续三次驳回了劲量公司的诉请。2008年10月30日,劲量公司把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该院对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收案审查率不到3%。2009年3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公告,正式拒绝劲量公司的申诉。中国企业最终赢得诉讼。
(三)地区分布——北京国有企业集团旗下四地企业大战不惧,联合反击,赢得出口主动权。2009年,北京中化集团下属4家企业代表我国制冷剂行业赢得美国专利诉讼。这是一个大案件。涉案的R-134a是使用最广泛的环保制冷剂,普遍应用于冰箱、冷柜、冷库、冷冻冷凝机组、商业制冷、冰水机、饮水机、冰淇淋机、汽车空调、家用空调、中央空调、除湿机制冷设备中,还应用于气雾推进剂、医用气雾剂、杀虫药抛射剂、塑料发泡剂、镁合金保护气体等。一旦中国公司制造R-134a的工艺被判定侵犯美国专利,那么只要相关机器、设备、产品中包含用侵权工艺制造的制冷剂,都会被判定侵权,并被禁止向美国出口,禁止在美国销售,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爆发于2007年12月31日,INEOS氟控股有限公司、INEOS氟有限公司、INEOS美国公司用US5382722号专利对西安中化现代环保化学公司、中化宁波公司发起337调查程序。后来,案件又增加了太仓中化环保化学公司、中化美国公司两家被告。2008年12月1日,ITC行政法官裁决被告使用的R-134a制冷剂制造方法侵犯美国专利,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并可执行。
ITC决定,通过复审三个问题评估该行政法官的裁决:专利权利要求提交日期的有效性、显而易见性、可预期性。可预期性是指一个现有技术引用或者公开了一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使得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这种情况下,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2009年1月30日,ITC复审裁决,行政法官对第一个问题的裁决正确,对后两个问题需要继续审查,因此要求行政法官在2009年4月1日前签发重审裁定。重审裁定认为中国被告对专利创造性、可预期性的辩解毫无价值,应予搁置。被告提请复审该裁定。2009年6月1日,ITC决定审查行政法官的重审裁定。2009年8月3日,ITC发布终裁结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终结对被告的337调查程序,中化集团下属4家企业获得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