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出售”改制中的法律规则
师安宁
【摘要】企业间以“整体出售”的方式抵偿债务,实质上是企业间的兼并行为,其关键是解决好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在涉及国有资产兼并时,行政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并尊重基本的商事规则。否则,应对其侵权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
【精品案例】
1996年4月10日,河南西平县专探建筑公司与栾川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欠专探建筑公司资金668.5万元,双方约定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下属的一选矿厂作价1260万元整体出售给专探建筑公司。专探建筑公司以该668.5万元债权抵顶转让款,余款以专探建筑公司承担该选矿厂相应债务的方式履行。由于该企业出售协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故经报请栾川县人民政府而获得了批准。协议生效后,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注销了选矿厂企业法人之工商登记,专探建筑公司以部分现金投资和该选矿厂的资产为基础,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了注册资本为818万元的“栾川县永鑫矿业有限公司”。
1996年12月30日,栾川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被实施破产改制。在破产清算中,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栾川永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资产错误地认定为该破产企业资产并进行拍卖处分,后因故又将其收回。破产清算组解散后,永鑫矿业公司被整体移交给栾川县人民政府和栾川县发改委。2003年10月31日,栾川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原属选矿厂之所有资产又划归了第三方田丰矿业公司。
2006年1月12日,栾川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室会议解决专探建筑公司的债权问题。之后,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确立的有关内容,专探建筑公司与田丰矿业公司签订《债务承担付款协议书》,约定:西平县专探建筑公司原纳入县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款688.5万元由田丰矿业公司承担,条件是县政府为龙宇公司协调企业股权配置,以彻底解决企业资源问题。后田丰矿业公司支付专探建筑公司117万余元。专探公司认为,永鑫公司是其合法组建注册的企业,被有色公司破产清算组错误处分,后又被栾川县人民政府和发改委数次划转,现由田丰矿业公司占有,严重侵害了专探建筑公司的财产权,遂起诉要求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发改委和田丰矿业公司返还企业或企业资产818万元,对其经济损失给与赔偿,并撤销其与田丰矿业公司签订的《债务承担付款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