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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在条款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原第三百六十九条只有一款,修正案(五)修正表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怎么出现了第三款?不如直接表述为“将刑法三百六十九条修改为”。

  
  四是“之一”、“之二”的表述模糊。法律条款序号的称谓是“第XX条第XX款(第XX项)”,清楚、明了。修正案出现“第X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X条之一”的表述,显得条款序号模糊,不如表述为“第XX条第X款后增加X款,依次作为第XX条第X款、第X款”。如刑法一百六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一)第一条为: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六)第六条为:

  
  六、在刑法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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