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在条款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杨联利
【全文】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刑法》进行了七次修正,
刑法修正案对修正条款的表述有方式有:“将
刑法第xx条修改为”、“将
刑法第XX条第XX款修改为”、“第X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X条之一”、“在第XX条中增加一款(项)作为第X款(项),原第X款(项)作为第X款(项)”。在具体表述上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表述不简练。被修正的条有多款或多项,但只修正其中的一款或一项,不必将所有不修正的款项都列出来,表述为“将
刑法第XX条第XX款(项)修改为”即可。如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正案(五)修正的只是第一款第一项,将“(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修正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第二条则表述为:
二、将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