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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林犯罪中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众所周知,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中,除机关、团体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一个所有制问题,即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一直以来,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所有制形式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确定标准。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的同时,如果实施犯罪也应受到刑法的同等制裁。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无论何种形式的私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都应追究其所有者的刑事责任,既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的声音,值得我们对此认真进行回顾和开展研究,以便做到准确认定犯罪,在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时不放纵犯罪份子,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87年刑事立法刚开始确认单位犯罪的时候,私营企业尚处于萌芽阶段,更不要说私有制的公司和事业单位了,实践中私营企业犯罪的情况也极为罕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是很严重。在这种背景下,《海关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但由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刑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刑要严厉的多,因此,法律将单位限定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而不包括私营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入,我国的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法人实施种种犯罪活动,日趋猖撅。对于这些严重的法人犯罪的新情况,我国《刑法》却缺乏有效的规范能力,已无法适应这种变化,严峻的现实要求我国必须从刑法理论和立法上进行改革,扬弃传统刑法观念,确认法人能够作为犯罪主体,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法人,来保障经济体制的改革,于是我国法人犯罪的立法应运而生。[2]同时,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刑与自然人也基本相同,再将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就没有多少现实意义了。因此,从单位犯罪立法演变的过程来看,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逐渐被纳入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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