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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协议是否可撤销

民商事仲裁协议是否可撤销


Whether the Civi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can be Revoked


孙瑞玺


【摘要】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民商事协议(合同)争议仲裁解决的协议。其适用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制度等一般规定无争议。但其是否能适用可撤销制度有争议。笔者认为《仲裁法》没有规定可撤销制度既有比较法上根据,也有现行法上的依据。同时对《解释》第18条规定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协议;民商事协议(合同);可撤销制度;《解释》第18条
【全文】
  
  民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将来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既是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1]正因为如此,各国仲裁立法无不以仲裁协议为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章对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仲裁协议与其他民商事协议(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区别之处主要在于目的和宗旨不同。民事商协议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仲裁协议则以将民商事争议(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为目的和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说,仲裁协议也是民商事协议争议仲裁解决的协议。民商事协议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适用民事行为关于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制度等一般规定,仲裁协议也当然适用这些制度。《仲裁法》1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生效要件),第17条18条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第5条、第6条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对此,立法及仲裁理论上均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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