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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是一个精英的职业!?

律师职业是一个精英的职业!?



——读《美国律师》第三章《控制律师的自身产生》

蒋志如


【全文】
  
  一、“事实”勾勒

  
  1、19世纪以前的美国律师与英国联系非常紧密,其往往产生于英国的四大律师公会,并且保持了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的严格区别。但是美国独立战争切断了这一联系,而且也导致一些带有保守主义情绪的精英律师离开美国。

  
  在此后的100多年里,美国律师的构造并没有获得发展,因为没有合适的环境:首先,州在当时的政治、法律框架下居于主导地位,使得一些律师协会不存在或者力量非常弱小,并且限制在一些主要的城市。其次,杰克逊的平等主义思潮与律师的特权不兼容,再次,其实除了不兼容外,还有就是与英国律师中断后就已经展现出许多州或司法区废除或者缩短学徒制的期限——这是当时进入律师行业的主要途径。

  
  虽然正式的法律教育在此期间产生,但是当时的法学院很少,而且课程、学制等处于初创阶段,其并没有显示出强大的弥补学徒制萎缩带来的空间的能力或者趋势。另外,不可忽略的是,在这时的法学院入学,无需任何考试就可以进入——对学徒制的补充、甚至替代就很少可以说有什么优势可言。

  
  但是,法学院教育还是在19世纪中期得到了扩张,虽然与医学教育相比显得较晚,且扩张速度较慢。到1891年前,80%的律师在进入执业领域之前,没有接受任何法学院培训与教育。在法律学术教育开始进入法学院时(即法学教育越来越成为一个稳定的律师产出场所),在学徒制名存实亡时,法学院扩张的速度加快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学院的正是教育与学徒制式的律师事务所学习之间的替代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而是市场自身演化的结果,因为在今天有一些司法区认可律师事务所学习而进入律师职业,虽然其在律师整体的行业中的人数达到了忽略不计的程度。

  
  这种转型的重要性在当时(约1870年前后)不能被夸大,而且对当时律师职业的规划并没有产生非常明确的导向,因为学徒制教育一直是取得律师资格的一种独立方式,而且当时的法学院教育仅仅大学教育的一部分,而不是职业教育。另一方面,相反其反而在破坏职业队律师的控制,也无助于律师职业的提升。因为:(1)在当时法学院并不要求任何教育背景,(2)法学院自身的学制也是很简短的(3)也许最重要的是,在当时的法学院教育中,非全日制的法学院教育占据了主导地位,而非全日制教育占据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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