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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男,河南开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原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4期,发表时编辑对本文某些地方的文字有改动或删减,此为完整版。
转引自王名著:《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参见1990年3日15日通过的《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法》,载1990年3月16日《消息报》;1990年10日9日通过的《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载《苏联新法汇编》第3册,1991年俄文版。上述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和法律首次确认了多党制、政治多元化原则。俄罗斯联邦于1991年1月15日和12月18日先后通过决议,宣布1990年10日9日通过的《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截至1991年底,苏联境内就成立了150多个政党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即现在所说的“非政府组织”。
《俄罗斯联邦宪法》,载1993年12月25日《俄罗斯报》。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载1995年5月25日《俄罗斯报》。
《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载1996年1月24日《俄罗斯报》。
《政党法》,载2001年7月11日《俄罗斯报》。
《俄罗斯联邦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于1997年9月19日由国家杜马通过,载1997年10月1日《俄罗斯报》。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详见刘向文、高慧铭著:《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第6页。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于1995年颁布后,在1997年5月17日、1998年7月19日、2002年3月21日、2002年7月25日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补充。
竹效民著:《独联体国家发生“颜色革命”的成因探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16-117页。
于宏建著:《俄罗斯立法监督非政府组织》,载2006年1月20日《人民日报》。
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划分为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两大类。上述两类联邦法律的立法程序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在法律名称之前,往往标明是何种联邦法律。
俞可平著:《治理与善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本公答记者问》,载《中国民政》2004年第4期,第33页。
李勇著:《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实践及与外国立法的比较》,载《中国非政府组织管理干部培训班报告集》,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中心1999年编辑。
基金会管理条例》在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刘少华:《“颜色革命”的成因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41页。
关于此方面的相关论述,可以参见马长山:《民间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与法治秩序》,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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