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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二)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区分,加强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在“颜色革命”以前,《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联邦法律,已经对本国境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颜色革命”之后,俄罗斯联邦又颁布“非政府组织法”进一步强化了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控制,而其重点是加强了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控制。文中指出, 俄罗斯联邦颁布“非政府组织法”的原因之一, 是迫于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政治局势。但是,这种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政治局势,无疑也是我国所面临的挑战。因为,中国同样是美国进行“民主”攻击、通过包括境外基金会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进行渗透,以图实现其政治阴谋。[17]2008年3月,在我国西藏、四川部分地区发生的打砸抢烧事件,己经让我国人民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必须警惕外国势力,尤其是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渗透与干涉。

  
  为此,我国在制定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时,甚至包括对关涉非政府组织法律的修改、完善时,应当对国内非政府组织和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区分,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总的说来,对国内非政府组织,要以鼓励、支持和引导为主,发挥其独有的法治功能及对形成稳定社会秩序的促进作用,培植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根基[18];而对于外国非政府组织,要实行相对严格的法律规制方法,预防其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颠覆国家政权等不法、犯罪活动。

  
  (三)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备案和审查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俄罗斯联邦在“非政府组织法”中详细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国家登记程序。这为高效地实施事前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非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财务随时进行审查的制度,也奠定了事后监督的法律基础。

  
  反观目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规定,不仅对非政府组织的事前监督不够完善,对其的事后监督更是付诸阙如。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监督:1、建立非政府组织设立、活动的备案制度。这就是说,应当区分登记和备案的不同: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但政治上没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备案,赋予其进行社会活动的合法身份。2、建立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查制度,包括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财务活动等各方面实施审查的制度。3、完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专项法规体系。应当尽快制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每一类别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法规,明确公益慈善团体、公共筹款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许多法规、规章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制度,发挥国家登记的积极功能。

  
  (四)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法”颁布之前,俄罗斯联邦的社会联合组织法、非商业组织法等相关联邦法律,已经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规定。而“非政府组织法”的颁行,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由此,俄罗斯联邦在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方面,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在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借鉴俄罗斯联邦的上述经验,注意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其中,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形式、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落实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在完善和进一步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确立区分责任原则。从宏观层面来看,应当区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例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纪律责任);从微观层面来看,即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来看,应当进一步区分其宪法责任和部门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比较,目前更应当强调宪法责任。2、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主体。其中包括:哪些法律责任应当由非政府组织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应当由非政府组织领导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应当由非政府组织个别成员承担。3、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承担顺序。这不仅包括非政府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纪律责任等的相互关系及承担顺序问题,还包括该非政府组织所应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承担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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