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还补充规定了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被取缔的理由(情况)。它们是:(1)相应的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被取缔;(2)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不提交本联邦法律第32条第4项所指定的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联邦法律第32条第4款的要求;(3)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的活动不符合其成立文件所规定的目的。

  
  8、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境内的活动范围做出限制

  
  “非政府组织法”,或经修改补充后的《秘密行政区域单位法》第3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在俄罗斯的“秘密行政区域单位内,禁止其创始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的非商业、非政府组织,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的组织成立并禁止其活动,同时禁止国际组织在秘密行政区域单位内的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除上述限制外,经修改补充后的《秘密行政区域单位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成立和活动,应当在其章程范围内进行。而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章程,是经过俄罗斯联邦国家登记机关事先审查批准的。如果外国非政府组织要在俄罗斯的秘密行政区域单位内成立和活动,那么它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后,与上述非政府组织法律的修改补充相适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进行了一些修改补充。这些修改补充,涉及到一些法律条文的简化、法律效力及溯及力等问题。

  
  三、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事实上,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如何应对非政府组织挑战的问题,包括如何从法律上规制非政府组织的成立、运行和取缔等一系列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非政府组织己经发展成为我国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以社团为例,20世纪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足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个左右。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猛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而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达到18万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13]二是外国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活动极为频繁。例如,近年来未经登记而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基金会数量不断上升。这种组织活动频繁,且长期脱离政府监管,既不利于它们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安全与稳定。[14]因此,客观地考察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法”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监督和控制,对我国是有益的。

  
  (一)制定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完善该领域的法律体系

  
  在格鲁吉亚等国爆发“颜色革命”之前,俄罗斯就制定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俄罗斯联邦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以及其他的相关联邦法律。在“颜色革命”以后,俄罗斯联邦反应迅速,立即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着手制定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它以“非政府组织法”为核心、以《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及《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等单行法为骨架、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等各部门法为配合,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和调整。

  
  相比之下,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法制却极不健全。即便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相应领域的立法工作也滞后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例如,立法层次不高,至今未有一部法律;条例的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税收、财务管理、员工社会保障方面尚未有突破等。[15]而对于外国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规制更少,目前也只有2004年颁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16]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述三点建议:1、尽快摆脱我国目前没有规范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只有少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尴尬局面,加快制定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2、对《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诸多法规、规章进行适时的修改完善。3、完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的体系完善、内部和谐的法律系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