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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5、规定了非政府组织活动和财务的随时审查制度

  
  为加强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事后监督和控制,俄罗斯联邦立法明确规定了对非政府的组织活动和财务随时实施审查的制度。例如,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38条,全方位地规定了各种国家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的监督。(1)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2)国家登记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目的实施监督。在实施上述监督时,国家登记机关享有向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索取其管理文件、委派自己的代表参加社会联合组织举办的活动以及每年至多一次审查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等诸多权力。(3)联邦国家金融监督机关,被授权在税费方面实施监督和监察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被授权打击洗钱(使犯罪途径所得资金合法化)活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对社会联合组织资金的支出和其他财产的利用是否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目的随时实施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给相应的国家登记国家机关。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32条第14款中也有类似规定。

  
  6、进一步完善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前已述及,《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等相关联邦法律,在“非政府组织法”颁布之前就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非政府组织法”的颁行,进一步完善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其主要表现如下:

  
  在法定情况下,国家登记机关或被授权机关有权对非政府组织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发出书面警告。例如,“非政府组织法”第2条第8款规定,在发现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或查明其实施了与本组织章程所规定目的相抵触行为的情况下,国家登记机关有权对该组织的领导机关发出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中,应当指出做出警告的具体理由和社会联合组织消除上述相应行为的期限。但是,社会联合组织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或向法院提出申诉。又如,其第3条第10款,同样规定了对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领导人发出书面警告的相类似的法律责任。

  
  在法定情况下,被授权机关有权将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从国际组织和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簿中除名。例如,“非政府组织法”第3条第10款第4项规定,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形式并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期限内, 向被授权机关通报其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数量, 上述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支配计划, 上述资金和其他财产支出或利用的目的以及它们的实际支出或利用情况, 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的规划, 以及已提供给自然人和法人的上述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己提供给自然人和法人的上述其他财产的利用情况。第8项进一步规定,在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不按照本条第4项规定的期限通报上述信息的情况下,被授权机关有权将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相应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从国际组织和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簿中除名。

  
  7、增加了取缔非政府组织的法定理由

  
  “非政府组织法” 对社会联合组织、非商业组织的取缔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例如,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44条第2、3款规定了社会联合组织的取缔问题,其中包括取缔程序问题。例如,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联邦国家登记机关有权向法院提交关于取缔国际组织和全俄社会联合组织的申请书。关于取缔跨地区性的、地区性的或地方性社会联合组织的申请书,由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检察长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的程序或由联邦国家登记机关的区域性机关向法院提交。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18条第1款做出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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