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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1)登记机关不同

  
  修改前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由司法行政领域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其区域性机关(相应的司法局)予以通过;而从事具体登记工作的机关是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简称为被授权的登记机关)。而修改之后的第21条规定,“由在国家登记社会联合组织方面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通过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拒绝国家登记的决议),并依照联邦法律《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登记法》第2条的规定,在联邦国家登记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所通过相应国家登记决议的基础上,把关于成立、改组和取缔社会联合组织的信息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列入统一的国家登记薄。”可见,在“非政府组织法”颁布后,非政府组织的国家登记机关和通过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是一致的,即司法行政方面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

  
  (2)国家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同

  
  修改前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21条规定,“社会联合组织应当依照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的规定,并顾及到本联邦法律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专门程序规定,进行国家登记,以便取得法人权利。”很明显,这里要求对社会联合组织的国家登记以《法人国家登记法》为依据。而修改之后的第21条规定,“社会联合组织应当依照联邦法律《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登记法》的规定,并顾及到本联邦法律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程序规定,进行国家登记。”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法”把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法律依据改成了《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登记法》。

  
  (3)国家登记申请书的内容有所变化

  
  在社会联合组织申请进行国家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内容中,有一条被修改。之前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在社会联合组织使用受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立法保护的公民个人名字、象征时,需要提交证明其有权使用上述名字和象征的文件”。“非政府组织法”第2条对上述法律第21条第8项做了修改补充,“在社会联合组织的名称使用公民个人的名字、受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立法保护的象征时,以及使用其他法人的全名作为自己名称的一部分时,需要提交证明其有权使用上述名称和象征的文件”。修改后的条款扩大了非政府组织的证明责任范围,即把非政府组织的证明责任范围扩大到“使用其他法人的全名作为自己名称的一部分时”。

  
  (4)国家登记决议的通过期限有所变化

  
  修改前的《俄罗斯联邦联合社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通过关于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决议或拒绝对社会联合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时间,为“联邦司法行政机关或其相应区域性机关自社会联合组织国家登记申请书提交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内”。 而修改后的第23条把上述时间期限修改为,“自联邦国家登记机关或其区域性机关收到社会联合组织国家登记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据此,《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在修改后有两点变化:第一,时间期限由一个月修改为三十天;第二,时间的起算点不同。修改前自社会联合组织申请书“提交”之日算起,修改后自决议通过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算起。

  
  (5)拒绝登记的理由有所增加

  
  与修改前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相比,“非政府组织法”关于拒绝登记社会联合组织的理由或情况增加了,即“本联邦法律第19条第3款列举的人,不得成为社会联合组织的创始人”。

  
  4、确认了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和用途的报告说明制度

  
  俄罗斯“非政府组织法”确认了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和用途的报告说明制度。例如,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29条规定,“社会联合组织应当依照联邦政府的规定,向联邦国家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从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处获得资金和其他财产的信息,有关上述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支出或利用目的,实际支出或利用的形式和期限的信息”。另外,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非商业组织应当依照联邦政府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向联邦国家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其中包括本组织的活动总结、领导机关组成名单以及资金和其他财产(包括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那里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支出或利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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