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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非政府组织法”不仅规定非政府组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而且还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目的或宗旨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否则将拒绝登记并不予承认。例如,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23条规定,“如果社会联合组织的章程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那么可以拒绝对其进行国家登记。又如, 其第13条第7款,也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因外国非商业、非政府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代办处的活动和宗旨与其宪法相抵触而拒绝对其登记的条款。其实,在“非政府组织法”里面,能反映这种立法意图的规定还有很多。

  
  2、对非政府组织创始人、成员的资格要求明显提高

  
  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法”对非政府组织创始人、成员、参加者的资格要求明显提高了。其主要表现如下:

  
  (1)增加了“在俄罗斯联邦具有合法居留权” 的资格限制

  
  “非政府组织法”对《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19条的修改中,对于可成为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非政府组织)创始人、成员、参加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增加了“在俄罗斯联邦具有合法居留权”的资格限制。也就是说,作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要想成为非政府组织的创始人、成员、参加者,就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具有合法居留权”,这就意味着要通过俄罗斯联邦移民局严格的安全审查,其中包括掌握被审查人的各种履历材料。同样,这种限制性规定也见之于“非政府组织法”对《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15条的修改中。

  
  (2)增加“不得成为社会联合组织创始人、成员、参加者的情况”

  
  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19条明确增加了五种“不得成为社会联合组织创始人、成员、参加者的情况”,包括:第一,在俄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被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程序通过的决议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第二,符合联邦法律《打击用犯罪途径所取得资金的合法化 (洗钱) 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法》所规定目录上列举的人;[12] 第三,符合联邦法律《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法》所规定的,暂时被中止活动的社会联合组织;第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中包含极端主义构成要件的人;第五,被法院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人。经修改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15条也增加了四种“不得成为非商业组织创始人、成员、参加者的情况”。

  
  3、规定了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的国家登记程序

  
  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的国家登记程序,这既便于国家管理,也便于对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和法律控制。例如,“非政府组织法”第2条对《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修改补充,涉及到社会联合组织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其中,第21条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国家登记机关、做出对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决议的机关、申请进行国家登记的文件、国家登记的效力和国家登记证明文件的颁发等内容。第22条失去法律效力。第23条规定了拒绝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国家登记的理由及其申诉程序。同样,“非政府组织法”第3条对《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第13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的修改补充,也都是关于国家登记的详细规定。

  
  与之前《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的规定相比,“非政府组织法”有关国家登记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以《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为例,将五种主要变化阐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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