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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3、对违反非政府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可以《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为例加以说明。该法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用四个条款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各种社会联合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第39条规定了平等责任原则,即国家及其机关、社会联合组织和每个公民应当对该法及其他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法的遵守情况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该法及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而给社会联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41条规定,社会联合组织在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时,应当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特别规定了在不享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时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由这些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了中止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二、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一)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新发展的成因

  
  1、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特点之一是频繁修改

  
  从1991年至今,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91年年底以前为改革的第一阶段,其成果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 1992年至2000年年初为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时任总统职务的叶利钦主持颁布了新宪法,但司法改革构想的实现进程缓慢; 2000年5月普京就任总统职务至今为司法改革的第三阶段,即完成阶段。在后两个阶段里,俄罗斯联邦不仅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而且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⑧]由于俄罗斯联邦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所以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法律修改极为频繁。比如,《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⑨]和《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就是如此。

  
  2、“颜色革命”的爆发,推动了非政府组织立法的发展

  
  2003年冬至2005年春,格鲁吉亚等三国爆发了“颜色革命”。 从国际政治角度来看,“颜色革命”的爆发是美国推行“全球民主化”战略、在世界各地发动“民主”攻势的结果。而在这当中,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在策动、推进格鲁吉亚等国“颜色革命”中起到了“冲锋陷阵”的作用。[⑩]

  
  在“颜色革命”之后,俄罗斯安全机关迅速做出反应,即对本国境内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和活动情况进行大规模的调查。[11]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避免“颜色革命”在俄境内发生,俄罗斯联邦加紧了对非政府组织立法的修改。例如,2006年1月10日,时任总统职务的普京签署联邦法律第18号令批准了《对俄罗斯联邦部分立法文件进行修改的法律》。由于该法对《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秘密行政区域单位法》中有关非商业组织的条款等非政府组织立法集中进行了修改,所以大众新闻媒体把其俗称为“非政府组织法”、“ 非商业、非政府组织法”等。

  
  (二)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非政府组织法”颁行后,俄罗斯联邦明显地加强了对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在俄领土上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俄罗斯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新发展的主要内容如下:

  
  1、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宗旨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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