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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公民结社权的内容及其基本国家保障,各种社会联合组织的地位及其成立、活动、改组和取缔的程序,均由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予以规定”。“与某些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政党、工会联合会、慈善组织等社会联合组织)成立、活动、改组和取缔相关的特点,可以由依照本法通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在专门法律通过之前,上述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以及专门法律不予以调整的那些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均由本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依照《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上述规定,国家杜马于1995年12月8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⑤]该法第2条规定,不以追求利润为其活动的基本目的,其成员之间也不分配利润的那些组织为非商业组织。为了达到社会、慈善、文化、教育、科学和管理的目的,为了保护公民健康,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民需求和其他非物质需求的目的,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冲突,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了旨在获得社会福利的其他目的,可以成立非商业组织。

  
  同样,依照《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时任俄罗斯总统职务的普京又于2001年7月11日签署联邦法律第95号令,批准了《政党法》。[⑥]

  
  除上述三部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与活动做出详尽规定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等部门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等单行法律以及《秘密行政区域单位法》等其他法律,也含有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它们构成了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

  
  (二)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政党法》以及其他的联邦法律文件,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下述三个方面的规定:

  
  1、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调整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根据公民动议成立的一切社会联合组织”,还“适用于外国非商业、非政府性社会联合组织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成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分社或代表处)的活动”。“但是,宗教组织、商业组织以及由宗教组织、商业组织成立的非商业性联合会(协会)除外。”

  
  《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该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或正式成立的一切非商业组织。但是,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该法还规定,它“不适用于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消费合作社法、其他的法律和法律文件予以调整”。该法的某些条款还“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1997年颁布的《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⑦]和2001年颁布的《政党法》,是俄罗斯联邦专门调整慈善组织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组织与活动的联邦法律。

  
  可见,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多用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实行分类调整,从而形成了主要依靠单行法律统一调整,而其他的相关法律予以配合调整的态势。这样既便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也便于确定其法律责任。

  
  2、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

  
  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规范了非政府组织成立、运行和取缔的全过程,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组成,非政府组织登记、成立、改组和(或)取缔的程序,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原则、活动限制及其活动范围,非政府组织的国际联系,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违反各种非政府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总之,俄罗斯联邦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是相当系统、详尽和缜密的。而这些无疑又都是保障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从事活动的必要前提,也是俄罗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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