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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还是虐待刑法?

  
  荒唐之三:和风车作战。

  
  专家们立法说:以商业、娱乐等目的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实看,以批斗虐待者为目的的传播恐怕远远多于商业和娱乐目的的传播。即便是那些虐待了动物、又把影像上网的,多数不过是心理出现了问题,属于通过现代心理医疗手段可以解决,也应该通过现代医疗手段解决的问题,根本不适宜法律来解决,法律也解决不了。法律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完全是唐 吉柯德与风车作战。即便不是专家,也该知道,通过惩罚来对付心理问题只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还有要说的是句笑话:那些屠宰场的影象,是不是今后也不许播放了呢?屠宰场的干净卫生也不能漂白他们屠杀动物的本意以及可能残酷的手段啊,是不是?

  
  荒唐之四:逻辑不通。

  
  专家们还说:违反照管职责规定,故意遗弃家养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动物,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恩,恐怕是动物园的狮子跑出来了吧?那一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老农赶牛没撵上,一群牛撞上了汽车,算不算违反照管职责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要不要判我们的老大爷半年拘役?违反职责规定遗弃实验动物的造成什么后果的行为,现在刑法不有吗?好象叫渎职罪吧?

  
  专家还要求人们用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这可难为坏了我们这些吃肉的俗人。要知道,我们杀动物,喝动物的血,吃的是动物的尸体和内脏啊,而且,对了,有时我们还吃活鱼呢!我们还有脸在世界上活下去吗?

  
  虐待动物,如果在日常生活的语言环境中,大家的对其含义的理解并不复杂,也不会有什么冲突。但是,一旦进入立法语境,特别是进入刑法语言环境,恐怕绝不象某些二把刀的所谓专家们想象的那么可以简单地予以界定。要知道,违反了刑法那一般就是犯罪,那是一般地就要失去自由的。虐待动物和虐待人完全不同,东方文化传统和西方也完全不同。虐待动物可以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要搞清楚的是,这里的道德与否,是从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来界定的,而不是从人和动物的关系来界定的。就是说,你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了情感、伦理上的伤害,因而在道德上被否定。而即便是这样不道德的行为,也一般不由法律规置,除非是给人——法律的主体造成了痛苦。即便这样,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置往往还以自诉为主要法律实施方式,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所在。同时,不道德的行为由于道德在某种层次上的多元,从来都有不同的界定。也就是说,你的认识和我的不同。这在人类生活的很多层面,都是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小到用吐沫粘信封,大到某些国家实行的割礼等等,都表达了不同道德支配下的不同行为。欧洲人认为吃狗肉是可忍孰不可忍,而我等吃起来还觉得挺香,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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