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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还是虐待刑法?

虐待动物还是虐待刑法?


张志成


【全文】
  
  据说,有几个法学专家聚首北京,发布了《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仔细读了一下报道,发现建议稿倒是建议稿,但是,是不是“专家”建议稿?恐怕倒未必。因为,仔细一看,里面竟然好象没有一个刑法专业的哪怕副教授的参与,因此,其给出的最核心的刑法的修改建议,读起来真是满纸荒唐言,让我这个学法律的二把刀都不禁流了一把辛酸泪。何出此言?看我细细道来。

  
  荒唐之一:胡乱断案。

  
  “专家”建议稿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什么叫情节严重?如果动物是某个公民自己的财产,他当然有权利处置。我们可以从字面上来把握虐待,但我们无论如何也难以想象,故意虐待动物(如果是其自己的财产),能扰乱社会秩序,更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虐待动物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即便是有人当街杀狗,你无法接受,不看就是,难道谁非要你围观不成?相反的是,我们倒经常看到,乱养宠物经常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狗伤了孩子,蛇吃了小鸟小猫,变色龙吓坏了邻居等等,也经常看到老虎吃了耕牛,喜鹊叼了苹果,野猪拱了红薯等等。当然,如果动物保护主义者对那个所谓的“虐待者”群起而攻之,那个社会秩序倒真有可能被扰乱,不过,扰乱社会的主体是谁,好象就不太好说了。

  
  荒唐之二:滥下定义。

  
  “专家”还故作严肃地指出: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这里的荒唐之处一是,什么叫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似乎只有训兽师才知道。今后是不是要请专家们去界定?那如果老虎狮子表演的时候不听训兽师的话怎么办?专家们赔钱给马戏团吗?荒唐之处二是,什么叫动物的痛苦?痛苦是一个既定的名词,是指人心灵受到的伤害,是人的主观感受。动物是否痛苦,只有上帝才知道。特别是低等动物,其对伤害的规避和反抗按照现在的理论,一般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而与心灵无关。要知道,猪笼草,含羞草还对人的伤害有反应,专家们是不是也要立法?荒唐之处三是,所谓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我的天,杀害都杀害了,竟然不追究结果而追究手段?而且,什么叫残酷?抹脖子算不算?轰炸算不算?如果这样的法律通过了,这些专家可都有饭吃了:因为,他们要跟在我等后面鉴定我等是否残酷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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