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由本级人大审议决定,保证人大掌握政府的钱袋子。政府的收入(尤其征税)取之于民,因此必须经代议机关决定。当代国家的
宪法普遍规定,政府的收入计划,特别是征税要求,必须经代议机关同意。财政权是议会最原始最重要的职权之一,是议会制约、监督政府最有效的手段。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的财政决定权和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和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也就是说,国家所有钱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由议会决定并受议会监督。[9]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报告有审查和批准的权力,但并未真正落实,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另外,各级审计机关应从政府中分离出来,改为受同级人大的领导,否则很难独立行使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
1、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独立则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不一定导致司法公正,但是司法不独立一定导致司法不公正。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当前要实现司法独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
宪法层面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第二,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权、财政预算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主管,从而保证整个法院系统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第三,在法院内部,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院长、审判委员会等的干涉。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但监督应主要是事后监督,可以通过建立错案追究制等进行监督。
2、要处理好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更重要应该体现在政治上和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法律的规范应该是民主的产物,而法官严格地按照法律独立裁判案件,本身就是民主的逻辑在司法中的体现。[10]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不需要再民主化,专业化才是司法的发展方向。
3、取消信访制度,强化司法权威。信访制度在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威。信访制度对司法制度的侵害在于,所有的司法判决都可以通过信访而否定,司法的一审、二审变得没有意义了。同时要解决政法兼并司法的问题。政法委尽量不要来协调案件。现在很多地方的政法委是由公安局长来兼任的。由公安局长来管法院和检察院,问题很大。[11]